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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动科技:独立董事工作细则(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05 18:37:42

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更好地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下合称“法律法规”)及
《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制定本《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以下简
称“本细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
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中至少
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前款所述会计专业人士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
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 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
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 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
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公司独立董事
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的资格;
(二) 具有本细则第五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 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
济等工作经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依照规定参加中国证监会及
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独立董事不
得由下列人员担任:
(一) 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
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
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
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10名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
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直系亲属;
(五)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
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
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
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
人;
(六) 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
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及其控股
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七) 最近 1 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交所”)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
的附属企业。前款第(六)项所指“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
据深交所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
事项,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
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
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六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 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
通报批评的;
(四) 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职务的;
(五) 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
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会予以撤
换,未满十二个月的;
(六) 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在本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二
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候选人最多在包括公司在内的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立
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三章 提名与选举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
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
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
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九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
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基本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
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
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与承诺。
公司设置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
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通知公
告时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并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
交所。提名人应当在声明与承诺中承诺,被提名人与其不存在利害
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被提名人独立履职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
书面意见。
第十条 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一条 深交所对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备案审查。
对于深交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会
选举为独立董事。如已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在召
开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
被深交所提出异议等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三条 除出现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
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
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
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
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独立董事任期届
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
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细则第四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
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
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
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细则或者《公司
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
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
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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