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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设咨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06 17:28:51

证券代码:833873 证券简称:中设咨询 公告编号:2025-098
中设工程咨询(重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5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以 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中设工程咨询(重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设工程咨询(重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保证 公司董事有效地履行其职责和义务,有效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 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促进公司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规定及《中设工程咨询(重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董事会成员:包括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财
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二)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三)薪酬水平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相结合的原则;
(三)与公司长远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考核制度和薪酬方案,公司董事
会负责审议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制度和薪酬方案。
第五条 公司综合行政部、证券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和支付方式
第六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构成:
(一)公司内部董事
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领取相应的岗位薪酬。公司内部董事同时在公司兼任高级管理人员,其薪酬标准和绩效考核依据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办法执行。
(二)独立董事
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发放,除此以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和专门委员会等会议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其他法定职权的差旅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由公司据实报销。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
薪酬由基础薪酬、奖金、福利及津贴三个部分组成。
基本薪酬:根据高级管理人员的教育背景、从业经验、工作年限、岗位责任、行业薪酬水平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
奖金:包括考核奖金、经营奖金(如有)、特别贡献奖金(如有)等。考核
奖金与公司经营绩效挂钩,结合工作态度、能力、履职情况、贡献度等指标综合确定;经营奖金是根据对市场开拓、项目承接做出的贡献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核发;特别贡献奖金是对高级管理人员在经营重大业绩、重大风险管控、科研重大成果和其他对公司有正面影响行为等方面有巨大贡献时给予的额外奖励。
福利及津贴:根据公司运营情况适时增减补贴或调整补贴及津贴金额。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
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但是,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公司不予发放:
(一)严重失职或者滥用职权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宣布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相关人选或被证券等部门主管机关予以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将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而作相应
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的发展需要。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定期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没有规定或者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相冲突时,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
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中设工程咨询(重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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