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信:内部审计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06 17:53:36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经济行为,加
强内部控制与审计监督,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信息披露的可靠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江苏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
构和审计工作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及所属公司财务收支、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与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公司和所属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扎实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检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加强审计整改和监督,促进企业防范、预警和化解各类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加公司价值。
第四条 公司和所属子公司依照本制度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章 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
员会工作细则并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两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六条 公司和所属子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
内部审计岗位)。董事会决定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和任免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
第七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审计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对公
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不得置于财务等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等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 公司应当配备与内部审计工作要求相适应的内
部审计人员,且不得由财会人员兼职内部审计工作。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十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审计部工作时,应
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审计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制定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负责组织实施内部审计监督,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结果;
(三)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
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四)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五)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六)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七)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 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三条 审计部履行职责时,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重大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
(二)参加或者列席公司以及所属子公司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大额资金使用等有关会议,参与研究制定有关制度;
(三)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现场勘察实物,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以
及电子数据、资料;
(四)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公司报告,经同意作出制止决定;
(六)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批准,予以暂时封存;
(七)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对被审计对象的整改情况进行督查;
(八)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对象,提出通报批评、追究责任或者移送处理的建议;
(九)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应当给予处分、处罚或者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处理的建议;
(十)对表现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公司提出表彰建议;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上市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
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包括投资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
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
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实际状况,制定公司内部控制自查制度和年度内部控制自查计划。公司应当要求各内部机构(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积极配合审计部的检查监督,必要时可以要求其定期进行自查。
第十七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
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
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八条 审计部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
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九条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
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汇报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二十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
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
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
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
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
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人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者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关联交易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
益。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
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