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文教育: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06 18:05:13
北京凯文德信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北京凯文德信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凯文德信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的管理控制,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机制,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子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凯文德信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总体发展规划、提高公司竞争力需要而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全资子公司,是指公司投资且在该子公司中持股比例为 100%的公司。
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与其他公司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控股 50%以上,或未达到 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子公司需遵守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遵守公司关于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财务管理、审计监督、考核奖惩等方面的各项管理制度,做到诚信、公开、透明。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子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本制度,并应依照本制度及时有效地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公司治理
第五条 子公司在公司总体目标框架下,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运作并接受公司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子公司应依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子公司章程,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因规模较小或结构较简单等可以不设立董事会的子公司,可只设一名董事。
第七条 子公司应当加强自律性管理,并自觉接受公司工作检查与监督,对公司董事会提出的质询,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说明原因。
第八条 子公司应按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会议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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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会议决议,由到会股东或董事签署。
第九条 子公司在形成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决议后,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将其
会议决议等会议文件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若涉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则需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会议决议等会议文件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子公司对改制改组、收购兼并、投资融资、资产处置、收益分配、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需按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并须事先报告公司。
第十一条 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公司提供有关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以便公司董事会进行科学决策和监督协调。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子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经营生产特点和管理要求,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开展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子公司财务部门接受公司财务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以及公司财务职能部门对报送内容和时间的要求及时报送财务报表、财务分析报告并提供会计资料。其会计报表按照公司统一要求接受公司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审计。
第十四条 子公司向公司报送的财务报表和相关资料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财务分析报告等。
第十五条 子公司的对外投资项目,应向公司报告,经公司审查并按照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的规定,达到规定金额需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未经过上述程序的项目不得对外投资。
第十六条 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和进行任何形式的担保、抵押。
第四章 人事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根据其所投资的子公司的股东协议、公司章程等规定,向子公司委派相应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重点关键岗位人员,任期按子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可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人员做出调整。
第十八条 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对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子公司的财产,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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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公司有权对子公司实施定期或不定期审计监督。审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经营状况审计、财务审计、重大合同审计、内部控制审计、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以及其他专项审计。
第二十条 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并在审计过程中给予主动配合。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子公司后,子公司必须认真执行、整改和落实。子公司负责人是整改第一责任人。
第六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等制度要求,及时向公司报送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重大合同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配合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可能接触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保密,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七章 考核制度
第二十四条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公司既定的发展战略,逐步完善子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子公司的积极性,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应建立对各子公司人员的绩效考核和激励政策。
第二十五条 对子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实施绩效考核的管理制度,对其履行职责情况和绩效进行考评。
第二十六条 子公司中层及以下员工的考核和奖惩方案适用公司的考核办法。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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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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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