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联行: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06 18:06:10
深圳世联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年8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内部审计,增强公司自我约束,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股东会、董事会等机构合法运作和科学决策,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培育良好的企业精神和内部控制文化,创造全体职工充分了解并履行职责的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具体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内部审计主要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各方面、各环节进行独立监督和评价,以确定其是否遵循了公司的方针、政策和计划,是否符合公司规定的程序与标准。
第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依照本制度和公司审计委员会要求的职责独立行使审计职权,不受其它部门和个人的干涉。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四条 内部审计的基本原则:独立性原则、合法性原则、实事求是原则、客观公正原则、廉洁奉公原则、保守秘密原则。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二章 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
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部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专职人员,且不少于三人。专职审计人员应选配或聘任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具有审计专业、财务专业和管理知识的业务水平和政策水平较高的人员担任。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设负责人一名,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七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八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部门和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责
第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依照本制度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收入的确定和收款、业务法律手续、费用支出、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的审批、印章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章 内部审计部门的权限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依照有关制度行使审计职权,被审计部门和个人应予以积极配合,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预、阻挠;同时必要时有权要求各内部机构(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定期进行自查。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期间,有权检查被审部门所有有关经营管理的帐务、资料,包括:
(一)会计帐簿、凭证、报表;
(二)全部业务合同、协议、契约;
(三)全部开户银行的银行对帐单;
(四)各项资产证明,投资的股权证明;
(五)要求提供各项债权债务的确认函;
(六)与客户往来的重要文件;
(七)重要投资经营决策过程记录;
(八)重要会议记录;
(九)其他相关资料。
被审部门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隐匿和销毁。
第十六条 参加被审部门的有关会议,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可以查询、召开调查会、索取证明材料。被审部门和有关人员,必须认真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第十七条 责成被审部门查处和纠正一切违反规定的财务收支,以及制止严重损失浪费的现象,限期采取措施,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十八条 对违反公司财务管理及内控制度的行为向董事会提出处理意见,建议董事会决定对情节和性质严重者进行处罚;并有权建议董事会决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对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十九条 对拖延、推诿、阻挠、拒绝和破坏审计工作的,提请主管批准,采取封存账册和冻结资财等临时措施,并追究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条 提请董事会决定通报批评严重违反公司财务管理及内控制度的重大案件和人员,表扬经营有方,成绩卓著和遵纪守法的部门和个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有关经济事务方面的各项内控制度和流程文件,在报送和转发的同时,须抄送公司内部审计部门。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 编制年度、季度审计工作计划,报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长和总经理。
第二十三条 审计的准备工作;确定审计对象(或被审部门),制定审计方案,指定项目负责人和参加审计的人员名单。根据审计方案下达“审计通知书”,通知被审部门。被审部门应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四条 审计过程中,必须编写工作底稿、作好审计记录,收集审计证据。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内部审计部门的审计工作底稿应按照审计项目装订成册,定期移交公司档案室进行存档;审计工作底稿保存时间为10年。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终结阶段,应对审计事项和结果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审计报告报送集团经营执委会审定。审计部门根据审定的审计报告,下发审计结论通知被审部门和有关部门执行。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结论和通知下达后,审计部门应督促被审部门和有关部门执行。
第二十八条 被审部门应按审计结论和决定,针对问题及时作出处理,处理的结果应报送审计部门,同时抄报集团经营执委会。
第二十九条 公司审计部门应有计划有目的地开展经营审计、亏损审计、举报审计及离任审计等;同时逐步完善审计工作程序,全面开展审计工作。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如有),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七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公司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纪律处分并调离审计部门。
(一)泄露有关审计工作机密的;
(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四)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五条 对被审计部门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建议公司对直接责任者及有关领导给予纪律处分。
(一)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文件、账单、凭证、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的;
(二)阻挠、破坏审计人员行使审计职权的;
(三)打击、报复揭发检举人和审计人员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审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并由公司予以保证。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并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备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与国家的审计法规不符时,应以国家有关审计法规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本制度的修改由审计部负责组织,修改后的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