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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联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06 18:05:37
深圳世联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
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和规范深圳世联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及披露信息。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保证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对此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供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明材料,并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
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以符合规定的格式送达交易商协会综合业务和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综合平台”)。交易商协会授权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对发送至综合平台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格式审核。完成格式审核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通过综合平台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范围
第五条 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于发行前披露以下文件:
(一)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发行前披露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主要内容的公告,并在发行文件中披露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相关情况。
第七条 公司或簿记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流通首日披露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期限等信息。
第八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按以下要求持续披露信息:
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 2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三)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披露季度
财务报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四)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第九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债务融资工具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变更;
(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陷入停顿、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三)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机构;
(四)公司订立其他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五)公司提供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六)发生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的资产出售、转让、无偿划转、报
废以及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重组;
(七)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企业进行债务重组;
(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或者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九)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一)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安排发生变更;
(十二)公司转移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
(十三)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或者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四)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十五)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十六)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十七)公司拟分配股利,或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情形;
(十八)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十九)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十)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做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二十一)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二十二)发生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二十三)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四)发行文件中约定或公司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五)其他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履行第九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或通知时;
(五)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时。
第十一条 重大事项出现泄露或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在该情形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履行第九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第十二条 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在上述进展或者变化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三条 公司更正已披露财务信息差错,除披露变更公告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更正未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应同时披露更正公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
(二)更正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审计或对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披露专项鉴证报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如更正事项对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信息进行全面审计,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 30 个工作日内披露审计报告及经审计的财务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必要变更程序,并至少于募集资金使用前五个工作日披露拟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至少于债务融资工具利息支付日或本金兑付日前五个工作日披露兑付、付息安排情况的公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管理和职责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流程
(一)发生本制度所述的信息披露事项时,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应在知悉事项发生第一时间将事项信息以书面形式报送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根据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的规定,完成信息披露稿件,报送董事长。
(二)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信息披露工作。
(三)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在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上实施信息披露工
作。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职责:负责组织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促使内幕消息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八条 董事和董事会的职责:
(一)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未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披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三)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四)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职责:
(一)高级管理人员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二)当高级管理人员研究或决定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资料。
(三)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章 保密措施和保密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二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相关人员应做到诚信守法,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制度。如果相关人员未能按照其职责参与信息披露的工作过程或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制度,责任人员将受到董事会或公司的批评、谴责及相应的经济处罚;违反法律的,将由国家执法部门予以追究。
第二十四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董事会或公司将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公司已披露信息的报刊资料,并统一管理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资料、进行分类存档保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有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修改由财务部负
责组织,修改后的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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