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鹤股份:仙鹤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06 18:19:08
仙鹤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仙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仙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是指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投资者
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目的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真实、
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并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公司应当树立回报股东意识,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
资者利益,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推动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季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确认公司是否属于股票连
续 12 个月每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上市公司。判断是否触及长期破净情形时,以公司股票收盘价与当日已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进行比较。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及沟通内容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为:
(一)现有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和个人。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
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公布。
第十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公司的信息披露,不得
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
内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
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
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可以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十六条 接待投资者调研
(一)公司根据计划安排,邀请或接受投资者来公司进行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2、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4、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5、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6、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二)公司接受投资者来访调研时,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三)公司接受投资者来访调研时不得披露未经公开的公司信息;
(四)公司可合理、妥善地安排投资者参观计划,供投资者现场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投资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五)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现场参观和座谈沟通时,董事会秘书安排专人作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
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公司可视情况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
像。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
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
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
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八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采访,参照本办法
规定执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采访,参照本办法规定执
行。
第十九条 电话咨询及邮件
(一)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为投资者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提供渠道;
(二)咨询电话应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
听和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如遇重大事件
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指定邮箱应有专人负责查收及回复,投资者可以通过
邮件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
第二十条 股东会
(一)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
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二)公司应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三)公司股东会采取现场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让中小股东更加方便的参与公司的决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一)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做出客观报道;
(二)公司可将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的影像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上,供投资者随时点播。在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公司可将有关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的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