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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友科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06 18:21:14

证券代码:834475 证券简称:三友科技 公告编号:2025-084
三门三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制定<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三门三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三门三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
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的信息收集和管理办法,确保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三门三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或情形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经理层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以下简称“报告人”)包括:
(一)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
(四)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报告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报告义
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带有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报告人对所报告信息的后果承担责任。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应报告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属于免于披露
的范围,报告人可以免于履行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
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拟提交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及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二)公司发生的达到以下标准的重大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公司发生的达到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2%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四)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
以上;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4、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诉讼、仲裁;
5、北京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六)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5、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6、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的;

7、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8、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订立重要合同、获得较大金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0、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偿债能力的情形;
11、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12、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13、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的除外),聘任或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15、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16、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17、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追究重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员等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行政处罚;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 3 个月以上;
18、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机构要求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9、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其他重大事项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6、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7、监管部门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重大风险事项
1、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2、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3、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4、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5、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
6、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系;
7、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本条(二)项中关于交易标准的规定。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七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报告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
部重大信息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两日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送达:
(一)部门或所属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部门负责人、所属子公司负责人或者所属子公司董事、经营班子成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八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
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条 对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事项,董事会秘书根据实际情
况,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程序及时向投资者披露有关信息,或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时与投资者沟通、交流。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一条 报告人应确保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并
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络工作。
第十三条 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报告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会秘书。
第十四条 重大信息报告的义务人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督促公司各部门、
各下属分支机构、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第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建立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档案,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
理及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
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
合他人操纵股票价格。
第十七条 报告人未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
规,给公司造成不利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追究报告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和信息泄露,受到监管部门和交易所的处罚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给予相应处罚。
前款规定的不适当履行报告义务包括以下情形:
(一)未报告重大信息或提供相关资料;
(二)未及时报告重大信息或提供相关资料;
(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资料存在重大漏报、虚假陈述或重大误解之处;
(四)其他不适当履行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十八条 一旦内幕消息泄露,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进行
公告,加以解释和澄清,同时报告北京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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