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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友科技:董事会议事规则

公告时间:2025-08-06 18:21:14

证券代码:834475 证券简称:三友科技 公告编号:2025-058
三门三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三门三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三门三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
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三门三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所涉及到的术语和未载明的事项均以《公司章程》为准,不以公司的
其他规章作为解释和引用的条款。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机构,对股东会负责,执行股东会决议,董事
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
公司应当保障董事会依照法律法规、北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为董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章 董事
第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七)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等自律监管机构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八)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九)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股转公司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离职,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二)最近 3 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
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四条 董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
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明(如适用)。
董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独立董事的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可以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就任日期为选举董事议案的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
公司董事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自相关决议通过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北交所报备。
新任董事应当在股东会通过其任命后 2 个交易日内签署相应声明及承诺并向北交所报备。
第五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
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及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公司董事在审议定期报告时,应当认真阅读定期报告全文,重点关注定期报告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重大编制错误或者遗漏,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是否发生大幅波动及波动原因的解释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异常情况,是否全面分析了公司报告期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并且充分披露了可能影响公司未来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的重大事项和不确定性因素等。
第八条 董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
(一)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任职期内连续 12 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次数的 1/2。
第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更换。
第十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任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董事不得通过辞任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责任。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独立董事辞任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的董事就任前,拟辞任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董事补选。

独立董事还应当在辞职报告中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
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的 2 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
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结合事项的性质、对公司的重要程度、对公司的影响时间以及与该董事的关系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三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
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十四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人员组成按《公司章程》
的规定,独立董事的人数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 1/3,独立董事中至少有1 名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有关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职责、履职程序等应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
文件的规定,公司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予以明确。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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