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富龙:天富龙公司章程
公告时间:2025-08-06 19:01:44
扬州天富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草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2
第三章 股份...... 3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6
第五章 董事会...... 24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9
第七章 监事会...... 41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44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47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9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52
第十二章 附则...... 5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扬州天富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职工、股
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其前身扬州天富龙汽车内饰纤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并在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10816891862979。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于【】年【】月【】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文)扬州天富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Yangzhou Tinfulong Group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扬州(仪征)汽车工业园联众路 9 号。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董事长为代表
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党章》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公司党委发挥领
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工作经费。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如有)、董事会
秘书、财务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员工创造幸福,为客户创造价值,为社会创造绿
色。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
制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合成纤维制造;合成纤维销售;合成材料销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纺织专用设备制造;纺织专用设备销售;新材料技
术研发;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企业管理咨询;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根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调整经营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原公
司股东共同作为公司的发起人,各发起人在公司中持有的股份数如下:
序号 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认购的股份数(万股) 出资时间
1. 朱大庆 5,600.0000 2021 年 10 月 20 日
2. 陈慧 1,584.6021 2021 年 10 月 20 日
3. 朱兴荣 1,323.2727 2021 年 10 月 20 日
4. 上海熙元进出口有限公司 252.7435 2021 年 10 月 20 日
5. 陈坚 50.5487 2021 年 10 月 20 日
6. 潘道东 31.1636 2021 年 10 月 20 日
7. 刘海成 31.1636 2021 年 10 月 20 日
8. 张立忠 31.1636 2021 年 10 月 20 日
序号 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认购的股份数(万股) 出资时间
9. 马文军 31.1636 2021 年 10 月 20 日
10. 詹勇 31.1636 2021 年 10 月 20 日
11. 陶乃全 31.1636 2021 年 10 月 20 日
12. 卞蕾蕾 31.1636 2021 年 10 月 20 日
13. 张子荣 31.1636 2021 年 10 月 20 日
合计 9,060.4758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