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泉啤酒: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07 19:21:13
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重大信息迅速、顺畅的流动、归集和有效管理,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结合《公司章程》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内容,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上市规则》中所界定的重大事项
及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
第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条
所规定的事项、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部门、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公司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报告相关信息的制度。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管理公开信息披露事项,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
第五条 内部信息提供人对其知晓并报告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
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及因工作关系知晓该等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责任。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单位(含分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子
公司。本公司对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
第一节 基本制度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全部涉及披露的信息归集人。公司全部重大信
息均归集至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公司各类信息
收集、整理、分析、报告的职能部门。
第九条 财务部、办公室等专业信息主管部门为公司本部信息管理和相关
协调工作的负责部门,负责本系统信息的收集、汇总、整理和制作专业信息报告,并在规定时限内报公司领导和证券投资部。
第十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
主要负责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有责任在获悉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信息时,于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投资部;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有责任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对外披露所需要的信息和资料,或派专人协助董事会秘书及证券投资部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一条 分、子公司应及时、充分报告经营中重大事项。分、子公司总
经理、财务总监作为信息报告责任人,应认真履行报告义务,承担报告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在其拟转让所持有公司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
生变化的,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其就转让事宜与受让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并持续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股份转让的进程。如出现有权机构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报告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当其所持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
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等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相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二节 公司本部信息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事先通知董
事会秘书,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由董事会秘书进行信息披露管理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披露事宜。
第十五条 涉及公司经营战略、财务、融资、投资、购并、诉讼、仲裁及
可能引起诉讼或仲裁的重大债权、债务纠纷等重大事项,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的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业务部门(包括财务部、营销公司、采购部门、生产部门
等)定期将的反映公司及部门经营状况的数据提交董事会秘书,供董事会秘书了
解公司经营情况。
第三节 公司分、子公司的信息报告
第十七条 分、子公司应指定专人承担分、子公司与公司证券投资部之间
信息交互的中间枢纽职责,负责分、子公司各类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报告。该信息负责人的名单及其通讯方式应报董事会秘书,若负责人变更的,应于变更后二个工作日内报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八条 分、子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公司委派人员应定期向公
司进行职责履行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参加会议。
第十九条 分、子公司向公司报告信息主要为:
1、定期报告;
2、重大经营事项报告;
3、述职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对分、子公司重大经营事项进行不定期专项审计或
审阅,同时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每年度对各分、子公司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审阅结果应同时提交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一条 分、子公司应于各年度 12 月 31 日前报告下一年度的预算报
告。报告内容包括年度经营计划、年度预计利润表、年度资金预算表、年度资金预算表附注。年度预算报告须经分、子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会议审定后可报送,须经公司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二条 分、子公司应按规定时间报送财务报告。财务报告由分、子
公司财务负责人提交,经分、子公司总经理审签后方可报送。财务报告包括:
1、月度财务报告,于月度结束后 7 日内报送。
2、季度财务报告,于季度结束后 10 日内报送。
3、半年度、年度财务分析,于半年度、年度结束后 20 日内报送。
第二十三条 对于公司重点关注的财务事项,分、子公司应依照公司规定
的格式报送专项报告。专项报告应随同月度报告一并报送。
第二十四条 分、子公司在重大经营事项发生或预计发生时应立即报告,
重大经营事项及报告内容包括:
1、投资合作。分、子公司对外投资合作项目实施前,须向公司报送项目合作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它有关资料。短期投资必须向公司报告,获得批准方可进行。
2、融资。分、子公司进行融资须事先报告公司,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金使用计划、金额、利率、融资对象、信用条件、还款计划等,经公司审批后方可执行。
3、固定资产处置。金额(价值)超过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的固定资产
购置、提前报废或出售等行为,须报告公司审批后方可实施。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原因、金额、处理方案等。
4、担保和抵押。原则上不允许各分、子公司对外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如确有必要对外担保,须报告公司审批后方可实施。
5、诉讼纠纷。自诉在诉讼发生前报告,被诉应在实际发生后立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原因、处理方案以及预计结果。
6、资产损失与风险。分、子公司对如下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坏账、资产减值、因行政处罚、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损失、实际损失金额超过 100 万元(含100 万元)的其他损失与风险事项,须立即报告原因、预计或发生时间、损失金额、损失情况、处理办法等项内容。
7、经营管理。分、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凡是涉及到财务、人事、分配、用工等基本制度、机构设置、高级管理人员聘用等方面变化时,均应报告公司,获准后实施。
8、公司认定的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分、子公司对可预知的重大经营事项应及时进行预报,对突
发重大经营事项应于发生后第一时间报告。
第二十六条 分、子公司有义务依据公司规定的时间、格式规范,对重大
事项进行持续报告。
第二十七条 各分、子公司须严格执行集体决策制度,在总经理办公会议
结束后 3 个工作日内,以传真形式向公司报送会议纪要。
第三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公司内部各部门及分、子公司均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分、子公司总经理负责,遵守本制度规定的情况将计入绩效考核。
第二十九条 由于相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时,应对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有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