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测导航:公司章程等制度修订对照表
公告时间:2025-08-07 20:29:48
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等制度修订对照表
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 8 月 7 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及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拟将《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相应条款做如下修改注:
注:公司章程等制度其他细微修改或未改变原制度条文原意的修改之处不再做特别说明。修订后,制度条款序号依次进行调整。
1、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更新前 更新后
全文 全文
股东大会 股东会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制订本章程。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上海华测导航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上海华测导航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ShanghaiHuaceNavigation
Technology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青浦区徐泾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青浦区徐泾
镇高泾路 599 号 C 座(一照多址企业), 镇高泾路 599 号 C 座(一照多址企业),邮
201702。 政编码:201702。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549,462,674 元。 781,639,395 元。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法定代表人的产生
及变更办法同本章程中关于董事长产生及
变更的规定。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新增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
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
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经理和其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他高级管理人员。
...... ......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现 股 份 总 数 为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现 股 份 总 数 为
549,462,674 股,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人 781,639,395 股,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人
民币普通股。 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
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
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
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
......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定的其他方式。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的;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所必需。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它方式。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第(五)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进行。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因本章程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过三分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过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即可,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即可,
无需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无需提交股东会进行审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