戎美股份: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08 16:24:43
日禾戎美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日禾戎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经营及投
资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重大经营及投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
的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日禾戎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结合
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的原则: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 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加公司的竞争能力;
(三) 合理配置企业资源,投入产业效益化;
(四) 控制风险,加强监管。
第三条 公司实行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分层决策制度。
第四条 董事会、总经理、相关职能部门及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均应严格
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及本制度中关于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及管理的各项规定,科
学、合理地决策和实施公司有关重大经营与投资事宜。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
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且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
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且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五条 根据本制度进行决策的经营投资事项包括: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
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 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
保);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放弃权利(含优先购买、认缴出资等);
(十二) 其他投资事项。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
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
购买、出售此类资产);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
主营业务活动。
第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者衍生产品投资事项应当由公司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
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事项按照公司对外担保制度执行。经营投资事
项中涉及关联交易时,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执行。
第三章 决策权限及程序
第八条 公司经营投资事项(对外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下同)
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一)公司经营投资事项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需经公司股东会批
准后方可实施: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与评估,并
对投资方案进行前期拟定,提出具体的财务预案后报公司总
经理办公会议批准;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后,总经理
将投资方案及方案的建议说明报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审议。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
减免等,可免于按照本条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公司发
生的交易仅达到第(一)款第(3)项或者第(5)项标准,
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
可免于按照本条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二)公司经营投资事项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需经公司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事项应该在董事会审议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将有关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以书面
形式向公司总经理报告;总经理办公会议对该投资项目
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并负责投资方案的前期拟
定、可行性分析与评估等调研工作,提出具体的财务预
案;总经理向董事会提交投资方案及方案的建议说明后
报董事会审议。
(三)公司经营投资事项相关指标未达到本条第(二)项所规定的
标准时,除第六条规定外,公司董事会可授权公司总经理审
批后执行。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在 12 个月内连续进行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以其累计数计算经营投资数额。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经营投资行为视同公司行为;公司的参股公
司发生经营投资行为,批准权限以相关金额乘以参股比例后按照上
述第(一)至(三)项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九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同意并作出决议。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
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
司,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十条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业务合同的签订审批权限:
(一)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
包或者提供劳务等重大合同(以下简称重大合同),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1)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或者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 亿元的;
(2)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
(二)总经理有权签署未达到前述标准的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
合同。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拟实施投资事项前,应由负责公司投资的业务部门协同总经
理办公室、财务部进行市场调查、并提供项目可行性分析资料及
有关其他资料报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后,按法律、行政法规及
《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办理相应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在就经营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决策时,应充分考察下列因素并
据以作出决定:
(一)投资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是否对该投资
有明示或隐含的限制;
(二)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地区产业政策和公司的中长期发展战
略及年度投资计划;
(三)投资项目经论证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
(四)公司是否具备顺利实施有关投资项目的必要条件(包括是否
具备实施项目所需的资金、技术、人才、原材料供应保证等
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