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戎美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08 16:24:43

证券代码:301088 证券简称:戎美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8
日禾戎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日禾戎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8 日召开第三届
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和《关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以上部分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修订《公司章程》及若干管理制度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 202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同意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该等调整不会影响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正常运行。同时对《日禾戎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若干管理制度作出相应修订。
二、 《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因本次修订所涉及的条目众多,本次对《公司章程》的修订中,关于“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整体删除原《公司章程》中“监事”、“监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主席”的表述并部分修改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或”替换为“或者”,在不涉及其他修订的前提下,不再逐项列示。此外,因删除和新增条款导致原有条款序号发生变化(包括引用的
各条款序号)及个别用词造句变化、标点符号变化等,在不涉及实质内容改变的情况下,也不再逐项列示。
本次具体修订条款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日禾戎美股份有限公司(以 第一条 为维护日禾戎美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
规定,制订本章程。 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新增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
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 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修订前 修订后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
商业道德,维护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安
全,保证优先完成国家科研生产任务,保
守国家秘密,履行社会责任,自觉接受政
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司开展依法
治企工作,落实法治建设职责,将公司建
设成为治理完善、经营合规、管理规范、
守法诚信的法治企业。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新增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
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
同等权利。 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个人所认购 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面额股,以人民
面值。 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22,790 万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22,790
股,每股面值为 1 元,均为人民币普通 万股,每股面值为 1 元,均为人民币普通
股。 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持股计划的除外。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为公司利益,经董事会决议,公司可以为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
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
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修订前 修订后
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企业)有本条行为的,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
册资本: 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一)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五)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项、第(五)、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 …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
质押权的标的。 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份,自公司股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份在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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