戎美股份:总经理工作细则
公告时间:2025-08-08 16:24:43
日禾戎美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日禾戎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
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进一步规范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
保证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能够合法有效地履行其
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日禾戎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特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董事会秘书 1 名、财务总监
1 名,均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的授权,按所确定的职责分工,
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并接受董事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任免均应履行法定程序。公司应与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以明确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五条 总经理应当具备执行职务的职业道德水准和业务水平。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
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
被执行人;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第七条 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适用于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第八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
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
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董事会
聘任制,提名和聘任程序如下:
(一)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
(二)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由公司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
任。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
如下:
(一) 解聘公司总经理,应由公司董事长提出解聘建议,由董事会
决定;
(二)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应由公司总经理提出解聘建
议,由董事会决定。
第十二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聘期与董事会
任期相同,可连聘连任。
第十三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聘期届满前辞职,
应提前 3 个月书面通知董事会,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董事会有权
决定是否批准,董事会未批准而擅自离职的,公司有权追究其责任。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十四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
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解聘或调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 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 召集和主持总经理办公会议;
(九) 在董事会授权或者公司规定范围内决定对公司职工的奖惩、
升级或降级、加薪或减薪、聘任、雇用、解聘、辞退;
(十) 在董事会的授权或者公司规定范围内,行使抵押、出租或分
包公司资产的权利;
(十一) 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
及进展变化情况,保障董事的知情权;
(十二) 《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总经理代行职务。
第十六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会议上没有表决权。第十七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参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
所规定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董事会和/或股东
会批准。
第十八条 公司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根
据聘用合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和总经理的安排,承担相关
工作。
第四章 总经理的责任
第十九条 总经理应担负下列职责:
(一) 总经理应当按董事会的要求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
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亏损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报告的
真实性;
(二) 注重市场信息,增强公司的应变能力和核心竞争能力;
(三) 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四) 关心员工生活,逐步改善员工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
(五) 拟定有关员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
险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
和职工代表的意见。
第二十条 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
维护公司利益,并保证:
(一) 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 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各项经济
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 除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不得同本公司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四)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五) 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
(六)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的财产;
(七) 不得挪用资金;
(八)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九) 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十) 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储存;
(十一) 除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不得将公司的资
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获得的涉及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法律有规定、公众利益有
要求时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在行使职权时,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和勤勉的义务。
第五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应当按董事会的要求,就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
资金运用情况和亏损情况,以书面或其他形式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并自觉接受董事会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
报告:
(一) 在实施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的过程中,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以致不改变计划会影响公司利益时,总经理应在来不及召
开董事会的情况下,及时做出修改决策,但事后应及时向董
事会或股东会报告;
(二) 发生重大诉讼、仲裁案或行政处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或
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时;
(三) 预计公司经营业绩出现亏损、扭亏为盈或者同比大幅变动,
或者预计公司实际经营业绩与已披露业绩预告情况存在较
大差异的;
(四) 公司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税收优惠、经营模
式、产品结构、主要原材料和产品价格、主要客户和供应商
等内外部生产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