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戎美股份:董事会议事规则

公告时间:2025-08-08 16:24:43

日禾戎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日禾戎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
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下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日禾戎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
确保公司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
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董事
第三条 凡存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之一的,不
得担任董事。
第四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除《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外,股东
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
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
第五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
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
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并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对公司
负有忠实义务。
第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并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对公司
负有勤勉义务。
第八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以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
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
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
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 2 个交易日内
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者独立董
事辞职将导致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
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
计专业人士,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第十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
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
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
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
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
除或者终止。
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
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
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
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 2
名董事为独立董事,1 名为职工代表董事。
第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六)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 在《公司章程》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 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和授予的其
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但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
股东会审议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应提交
董事会批准: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审议批准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审议
的对外担保事项。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
还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十五条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
与发展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应为单数,并不得少
于 3 名。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成员
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
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
担。
董事会制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各专门委员会应遵照执行。

查决定。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
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四章 董事会的召集、召开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定
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临
时董事会会议:
(一)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 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 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 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包括安排会
议议程、准备会议文件、组织会议召开、负责会议记录及会议决
议、纪要的起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5 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
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
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
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二条 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召开方式;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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