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戎美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08 16:24:43

日禾戎美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日禾戎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合法、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日禾戎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
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
下简称“重大信息”),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前款“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
测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 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
关的信息;
(三) 与公司股票发行、股票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
息;
(四) 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签署
重大合同;
(五) 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 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 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证券
交易所其他规定所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的信息披露行为: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
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
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 相关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在公告显
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
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
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
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
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八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
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
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
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
照本制度的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
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人员或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
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
息。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的披露标准,或
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
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
司应当比照《上市规则》及时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
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可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暂缓披露。
已暂缓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
相关情况并披露。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
此前该信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有关规定披
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正当竞
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申请豁免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内容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报送定期报告
或者临时报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第十六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
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
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如果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误导,
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半年度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
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
的最后期限。
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
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
情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
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
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
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
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定期
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
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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