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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源精电:关于修订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制定、修订相关内部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08 17:27:08

证券代码:688337 证券简称:普源精电 公告编号:2025-044
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
及制定、修订相关内部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8 日召开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就 H 股发行修订于 H 股发行
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及制定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调整及制 定公司相关内部制度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草案)》情况
基于公司拟于境外发行H股并上市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等境内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 市规则》”)、香港法律、法规对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发行人在香港发行股 票并上市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需求,拟定了本次发行H股并上市后适 用的《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草案)》”)。具体修订情况详见附件1。
除附件1所列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无实质修改。修订后的《 公司章程(草案)》将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 露。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章程(草案)》自公司本次发 行的 H 股股票于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公司董事会同时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就公司本次发行 H 股并上市事项,根
据境内外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境内外监管机构的要求与建议及本次发行 H 股并 上市实际情况,对经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述文件不时进行调整和修 改(包括但不限于对文字、章节、条款、生效条件等进行调整和修改),并在本 次发行 H 股并上市完成后,根据股本变动等事宜修订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并就 注册资本和章程变更等事项向公司登记机构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办理核准、审 批、登记、变更、备案等事宜(如涉及),但该等修订不能对股东权益构成任何 不利影响,并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和有关监管、审核 机关的规定。
二、制定及修订公司于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内部治理制度的情况
根据前述对《公司章程(草案)》的修订以及本次发行 H 股并上市需要,公
司对如下内部治理制度进行修订/制定并形成草案,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制度 修订/制定 是否需要股东
大会审议
1 《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 修订 是
2 《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 修订 是
3 《监事会议事规则(草案)》 修订 是
4 《关联(连)交易管理规定(草案)》 修订 是
5 《独立非执行董事工作制度(草案)》 修订 是
6 《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制 制定 否
度》
7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 修订 否
8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 修订 否
9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 修订 否
10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草案)》 修订 是
11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草案)》 修订 是
12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草案)》 修订 否

上述制度自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之日起生效。在此之前,现行原公司治理制度继续适用。
公司董事会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及董事会的授权,根据境内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变化情况、境内外政府机关、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的要求与建议及本次发行 H 股并上市实际情况,对经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因本次发行 H 股并上市的需要而修改的公司章程附件及其他公司治理制度进行相应调整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对文字、章节、条款、生效条件等进行调整和修改)。修订/制定的部分内部治理制度全文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9 日
附件 1:《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上市规则》”)、《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管理试行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
程。 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订本
章程。
第三条公司于2022年3月1日经上海证券交易 第三条公司于2022年3月1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
所审核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首次向社会公 )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以下简称
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032.7389万股,于 “A股”)3,032.7389万股,于2022年4月8日在上海证
2022年4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于【】
年【】月【】日经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香港联交所”)批准,首次公开发行【】股境外上市
普通股(以下简称“H股”),并超额配售了【】股H股
,前述H 股于【】年【】月【】日在香港联交所上市。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94,104,030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
元。
第八条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
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第十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 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股票包括
无纸证券形式。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A股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公司发行的H股股份
可以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法律、证券监管规则和证券登
记存管的惯例,主要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属下的受
托代管公司存管,亦可由股东以个人名义持有。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194,104,030股,
均为普通股。 第十九条在完成首次公开发行H股后,假设超额配售权
未获行使,公司的股份总数为【】万股,均为普通股,
无其他类别股。其中A 股普通股【】万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H股普通股【】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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