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梓橦宫: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08 17:30:25

证券代码:832566 证券简称:梓橦宫 公告编号:2025-082
四川梓橦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四川梓橦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修
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
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四川梓橦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梓橦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工作,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梓橦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 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 体。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机构和人员在处理涉及对公司股票交易价 格、投资者投资决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或事件的信息披露、保密等事务时 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长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
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应当积极督促公司制定、完善和执行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
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 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要求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
告。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北交所”)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信息,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 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
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 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 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 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
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在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
感信息,按照相关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申请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相关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申请豁免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暂缓披露信息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书面承诺做好保密;已经泄露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条 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
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地,供公众查阅。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中期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的,可免于审计。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
月内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与北京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应当
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
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业绩快报的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同比增减变动幅度达 30%以上的,应当说明增减变动的主要原因。
第十九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预计上一会计年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预计半年度和季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第一季度业绩预告的披露时间不应早于上一年度业绩预告的披露时间。
业绩预告应当披露年度净利润的预计值以及重大变化的原因。重大变化的情形包括年度净利润同比变动超过 50%且大于 500 万元、发生亏损或者由亏损变为盈利。
第二十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 净利润为负值;
(二) 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 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 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5000 万元;
(五) 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 公司股票因触及《上市规则》第 10.3.1 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施
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 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因第(六)项情形进行年度业绩预告的,应当预告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第二十一条 若业绩快报和业绩预告的披露标准均触及,公司均应披露,
且业绩预告的披露时间不应晚于业绩快报。
存在不确定因素可能影响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财务数据准确性的,公司应在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中进行风险提示,披露不确定因素的具体情况及影响程度。
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上或者盈亏方向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公告,从事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编制和审议定期报告并确保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以及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二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八条 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
意见的,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非标准审计意见处理的相关规定,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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