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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微至:中科微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08 17:36:05

中科微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科微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
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中科微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要求披
露的己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
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 50%以上的公司及 纳
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部分条款适用于控股或参股本公司的股东。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公司及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规范信息披露行为,应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保证所有投资者在获取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
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
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
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诋毁等性质的词 语。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保证其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的
内容完全一致。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告。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二条 根据《科创板上市规则》的规定,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其他
主体发生收购或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及其他重大事件,视同公司行为,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参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公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重大自主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5、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6、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7、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8、持股 5%以上股东的股份被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9、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决定;
10、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募集资金重点投向领域发生重大变化、进展或其他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对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
11、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12、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3、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可能或己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15、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6、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17、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18、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19、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20、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21、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22、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23、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24、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25、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26、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7、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28、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9、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30、《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31、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管部门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
露义务:
(一) 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 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时;
(四)其他发生重大事项的情形。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第十七条 在前条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
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价格大幅波动、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
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一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科创板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之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决定公
司信息披露事项。
第二十三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五)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六)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十四条 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本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纪 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长是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
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査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公司董事会
秘书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为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设立专门的文字档案和电子档案。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对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应当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得到有关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列席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重要会议,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立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包括定期报
告的资料收集和定期报告的编制等,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二十八条 公司经理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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