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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瑞金: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08 17:45:38

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加强公司内部控制,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内部审计,包括监督被审计部门或对象的内部控制制度运行情况,检查被审计部门或对象会计账户及其相关资产,核查被审计部门或对象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评价重大经济活动的效益等行为。
内部审计目的是建立高效率的内部审计监督机制,保证政策和制度得到有效地贯彻和执行;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降低成本消耗;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及时堵塞漏洞,防止舞弊;促进公司及投资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实现组织目标。
第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公司应保证其工作合理、合法、有效,达到完善公司内部约束机制,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第四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
第五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检查监督。在审计委员会领导下,依照国家相关法规政策和公司内控制度要求,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其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
内部审计机构设审计负责人一名,负责内部审计机构的全面工作。审计负责人须经审计委员会提名并参与考核、由董事会选聘。 公司应当披露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熟悉公司的经营业务和内部控制规范,具有审计、财务或相关专业知识及技能,并不断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内部审计职业培训和后续教育来保持和提高审计工作水平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三章 内部审计对象和依据
第八条公司内部审计的对象:
1、公司各事业部门、职能部门;
2、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
3、董事会、管理层认为需要进行审计、检查的其他事项和人员;
4、各部门及管理层的内部控制测试与自我评价报告。
第九条公司内部审计依据:
1、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2、公司章程、制度;
3、公司经营方针、计划、目标;
4、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总经理工作会议决议;
5、其他有关标准。
第四章 内部审计种类与方式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种类有:
1、财务审计:对公司财务计划、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等进行监督检查;对财务管理和财产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评价。
2、内控审计:对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的合法性、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测评和监督检查。
3、基建项目审计:对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工程项目立项、计划、合同签订、执行情况、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控制、概预算、决算等进行的内部审计监督。
4、合同审计:对公司大宗物资采购合同、产品营销合同、承包租赁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等合同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和违规违章情况等进行的内部审计监督。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公司认为重大的合同,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合同开展情况保持密切关注。

5、责任审计:对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所属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和各部门负有经济责任的管理人员任期的履职情况、经济活动及个人收入情况等进行的内部审计监督。公司副总裁以上人员审计由审计委员会授权审计;副总裁以下需要审计的由总裁授权人力资源部委托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内部审计机构原则上应于相关经济责任人离任、离职前进行审计。
6、专项审计: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调查结果。包括:
6.1 管理审计:对被审单位管理活动的效率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
6.2 效益审计:在财务收支审计基础上,对其经济活动效益性、合理性进行审计。
6.3 审计调查:对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
6.4 职工保险福利收缴支付审计。
7、公司年度内部控制测试与自我评价审计:对公司的内部控制、职能部门及管理层提交的年度内部控制测试和自我评价报告进行审计,并提交公司年度内部控制测试与自我评价报告。
8、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授权,以及根据公司相关规定或基于实际工作需要所安排的其他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采取如下方式:
1、报送审计:被审单位、部门接到审计通知书,应在指定时间将内部审计机构要求的有关材料报送内部审计机构接受审计检查。
2、现场审计:审计人员至被审计单位、部门办公地点进行审计,被审计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内容和职权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的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2、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3、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4、定期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汇报内部审计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5、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三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主要有以下职权:
1、参加公司有关经营、财务管理决策、工程建设、对外投资、重大合同募集资金使
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风险投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非日常生产经营的购买或出售资产等事项的会议;
2、审查被审计部门相关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检查资金和资产状况;有权查阅、复印、索取与审计有关的文件、资料,有权就审计有关问题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3、参与制定、修订有关规章制度,对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改进意见;
4、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或可行性报告事前审计;
5、对公司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6、提出表彰、奖励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纪律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建议;
7、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公司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内部审计机构报公司董事会同意后,可以责成被审计部门停止和纠正一切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并对直接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8、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经公司领导批准有权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9、有权参与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的有关日常经营性会议;
10、对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人员,经公司领导同意,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11、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管理层、董事会报告;根据被审计部门与个人的违纪违规行为的轻重程度,审计部门有权建议公司董事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2、审计人员依法开展审计工作,接受审计的单位和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公司保护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1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以及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授予的其他权限。
第十四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法行使职权,被审计对象要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六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工作进行程序如下:
1、制订审计计划;
2、审计项目立项;
3、组建项目审计工作组;
4、发出内审通知,特殊事项审计经审计委员会或管理层授权后可实施突击审计,而不需送达审计通知书;
5、实施项目审计。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工作后续事项:
1、审计证据应当经被审计对象或者证据提供者签名或盖章。被审计对象对审计证据有异议的,工作组应当核实,必要时重新取证。被审计对象或者证据提供者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工作组应当注明原因和日期。
2、审计工作组应汇总审计证据形成内部审计底稿并拟订内审报告,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审核后形成正式内部审计报告,履行适当审批流程后报送相关单位。
3、被审计对象应当及时执行审计决定,落实审计报告有关意见和建议,并由内部审计机构进行持续监督。
4、如被审计对象对审计证据、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有异议,应在五个工作日向审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或者申诉;超过五个工作日提出复审申请或者申诉的,不予受理。复审或者申诉期间,不能停止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的执行。
5、内部审计机构在必要时可以开展后续审计,重点检查被审计单位曾出现过的问题,并将审计结果报审计委员会。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中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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