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臣倍健: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08 17:53:38
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行为,便于股东行使表决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司股东是指股东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股东会网络投票是指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交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
第四条公司召开股东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服务。
第五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股份通过以上方式重复参加投票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第六条公司在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简称、投票时间、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说明。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开始日的两个交易日前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数据格式和报送方式遵守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公司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两个交易日。
第三章 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
第八条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日的深交所交易时间。
第九条 深交所交易系统对股东会网络投票设置专门的投票代码及投票简称:
(一) 公司投票代码为“350146”;
(二) 投票简称为“汤臣投票”。
第十条公司股东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参加网络投票。
第四章 采用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
第十一条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9:15-15:00。
第十二条股东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股东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后,方可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后,不能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更改投票结果。
第十三条根据相关规则的规定,需要在行使表决权前征求委托人或者实际持有人投票意见的下列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应当在征求意见后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不得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一)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二)持有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三)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五)B股境外代理人;
(六)持有深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公司”);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
第五章 股东会表决结果及决议
第十四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会任一提案进行一次以上有效投票的,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会,按该股东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会
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者未有效表决的提案,该股东所持表决权数按照弃权计算。
第十五条 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如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数量合并计算。股东使用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全部相同类别股份对应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
第十六条 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它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它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第十七条 公司同时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网络投票系统对以上两种方式的投票予以合并计算。
同一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和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任意两种以上方式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第十八条 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投票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在计算表决结果时剔除上述股东的投票。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通过能够提供相应服务的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表决权。
第二十条 对于优先股股东的投票情况,网络投票系统仅对原始投票数据进行计票。对于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其表决结果由公司在原始计票数据的基础上进行比例折算。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
资者的投票结果应当单独统计并披露。
前款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现场股东会投票结束后,通过互联网系统取得网络投票数据。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股东会见证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成股东会表决结果。公司应当将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以及股东会表决结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包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批准与修改均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