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立佳: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08 18:35:39
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公司内部审计经常化、制度化,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促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上海保立佳化工股
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内部审计人员的职责与权限、内部审计对象和
时限、内部审计工作的内容及工作程序、审计业务文书、审计档案管理等规范,是公司开展内部审计管理工作的标准。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公司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由公司董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组织机构及职责权限
第四条 公司设审计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
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 3 人。审计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五条 审计部可根据审计工作需要,从公司所属部门临时抽调人员组成审计组,各部门
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抽调。
第六条 公司实行审计回避制度,审计组成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计单位(部门)
有利害关系的,应事先申明,不得参与该项审计工作。
第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八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
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审计部的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公司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
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公司生产经营特点,对内部审计涵盖的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九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
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条 审计部应根据公司各阶段工作重点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部署,组织安排审计工
作,主要负责对公司的财务管理、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等进行审计监督,具体职责如下:
(一)财务审计:对公司财务计划、财务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与财务收支相关的经济活动及公司经济效益;财务管理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公司资金和财产管理情况等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二)内控审计:对公司内部管理控制系统以及执行国家财经法规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督促建立健全完整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督促子公司充分结合自身业务特征等因素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内部管理控制制度的合法性、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测评,对执行国家财经法规情况进行检查,以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改善和加强,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保障公司持续、健康、快速地发展;
(三)基本建设项目审计:对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合同执行情况,工程项目预、决算违规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四)合同审计:对公司大宗物资采购合同、产品营销合同、承包租赁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及其他合同的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和违规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五)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审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离任、调职的,对其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经济活动及个人收入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六)责任审计:对公司各部门负有经济责任的管理人员进行责任审计,以促进加强经营管理,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七)专项审计: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八)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及收益分配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九)参加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有关会议、参与研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对重大经营决策和投资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年度终了时对部门年度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主要内容包括:①年度审计任务完成情况;②审计采取的主要方法、措施及效果;③审计工作经验;④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
施;⑤进一步做好审计工作的意见和措施;
(十一)公司授权外审单位进行审计时,审计部门应按审计委员会的指示,积极配合外审单位工作,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十二)对公司内部审计人员进行管理、监督、培训、考核;
(十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应为审计部的正常运作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审计部和审计人员履行职责
所必需的经费,纳入公司经费预算,以保证审计工作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公司的经营规划、生产计划、财务计划、会计报表等资料应提供给审计人员,保证其及时掌握信息。
第十二条 审计部在审计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任职素质和技能要求:
(一)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熟悉业务、能够胜任工作,应具有本科以上财务专业或经济类专业学历和相关职称;
公、保守秘密,不滥用职权,不徇私舞弊,不泄露机密,不玩忽职守。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
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十五条 审计部在实施各项审计时,应严格执行审计工作的五条标准,即:事实清楚,
数据准确,评价恰当,处理有据,反馈落实。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三章 内部审计对象和审计时限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对象为:公司的各个部门、内部机构、非法人独立核算单位、子公司
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十七条 审计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包括:
(一)对子公司、分公司实施至少一年一次的经营业绩和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审计;
(二)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离任审计;
(三)当发生重大投资事项、签署重大合同或发生重大经济问题时,可随时进行专项审计;
(四)按照公司有关制度规定的时间从事例行的内部审计。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审计部应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和公司发展需要,按照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的要求,
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年度结束后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部可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调查结果。内部审计部在实施项目审计时,发现被审计部门
或个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九条 审计项目的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确定,或由公司相关部门、分(子)
公司提出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审计项目立项后,由审计部制定审计工作方案报审计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