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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新路桥:舆情管理制度(2025年8月制定)

公告时间:2025-08-08 18:53:27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经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
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子公
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
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注重职能部门的响应与协作,提高防范声誉风险和处置声誉事件的能力和效率。

第四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
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常务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相关职能部门组成。
第五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信息)处理工作
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上级监管机构的信息上报及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数智化管理中心(网信办)、
证券部,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舆情工作组。
第七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网络媒体、电子报、微信、微博、问答、
论坛、股吧等各类型境内外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八条 公司所属分子公司及职能部门设舆情信息联络人,负责监控媒体发布的与该公司、部门相关的报道信息,若发生舆情事件,第一时间将信息汇总报送至舆情工作组,并协助舆情工作组对相应事件进行核实。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九条 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舆情工作组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企业良好的社会及品牌形象。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和处理措施
一般舆情由公司数智化管理中心(网信办)、宣传和公共关系部、证券部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数智化管理中心(网信办)、宣传和公共关系部、证券部认为必要时,将相关舆情及处置情况等向舆情工作组组长进行报告。
重大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数智化管理中心(网信办)、宣传和公共关系部、证券部等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第十二条 舆情处理措施的其他说明
(一)各类舆情被主要财经媒体报道、转载,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主动自查,及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沟通并发布澄清公告,同时将舆情自查情况上报中国证监会派出的监管机构,必要时还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二)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
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三)遵照《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依据公司《网络舆情管理办法》《新媒体平台管理办法》《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做好信息披露、网络舆情处理以及对外宣传工作;
(四)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公司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相关职能部门及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
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同时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等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等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提交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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