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佳科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告时间:2025-08-08 20:26:14
证券代码:835237 证券简称:力佳科技 公告编号:2025-096
力佳电源科技(湖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的修订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6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力佳电源科技(湖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力佳电源科技(湖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发展需要,完善公司治理,广泛吸纳人才,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召集并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委员在委员内选举,由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如有委员在任期内不
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规定补选委员。董事会换届后,连任董事可以连任提名委员会委员。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少于两名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
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委员人选。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中,提名委员会的职责为:
(一)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在公司、控股(参股)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因此支出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独立董事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求不定期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
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其他方式召开。如采用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则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至少应当提前三日发出会议通知。会议由
召集人委员召集和主持,召集人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委员或二名以上委员联名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会议通知可以专人送达、电话、传真、邮件、电子邮件、网络通
讯工具等形式发出,该通知应至少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和会议内容;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时,可口头或电话通知。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包括以书面形式委托
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并由委托人签署委托书。提名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独立董事委员应当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提名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提名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免去其委员职务。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可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外部中介机构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该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 需经提名委员会作出决议的事项,无论是否获得会议通过,均应
呈报董事会审议,持有反对意见的委员有权在董事会会议上进行陈述。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委员可以要求对自己的意见提出补充或解释。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结束,董事会秘书对委员会的会议记录和委员的书
面报告进行整理归档,并向董事会汇报。
第二十四条 参加提名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非经公司董事长
或董事会授权,不得擅自披露会议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制度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于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修改时亦
同。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力佳电源科技(湖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