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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青股份: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10 15:32:27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8月7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工作效率、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对公司长期发展战
略规划、重大战略性投资进行研究,向董事会提出合理化建议,对公司发展项目进行审查,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
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会在委员内任命。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
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可持续发展
等进行研究,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战
略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临时指定公司相关的部门或人员为其提供工作支持。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根据战略委员会召集人的提议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
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包括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如会议采取通讯方式
召开,采用签署表决方式。
第十二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员列席会
议。
第十三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
由公司支付。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并自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施行。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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