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青股份: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10 15:32:27
股票代码:002391 股票简称:长青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2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
及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7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 的议案》《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根据最新监管法规体系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具体情况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的具体情况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效能,精简管理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法》中原由监事会行使的规定职权,转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及监事岗位。
本次取消监事会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设置事项前,公司第九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能,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同时,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监事会将停止履职,公司监事自动解任,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公司各项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
公司已就相关情况知会公司监事。公司监事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 公司对公司监事在任职期间对公司治理及发展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鉴于上述调整情况,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 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原有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1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等法律法规及其它规范性意见的有关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第八条 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
表人。 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2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
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
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
3 新增 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
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
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
4 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 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5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
6 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 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监、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遵循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遵循
7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
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
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 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
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 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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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币标明面值。 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情况如下: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情况如下:
江苏长青集团有限公司以净资产认购 江苏长青集团有限公司以净资产认购
1,121.07万股,持股比例为36.40%;于 1,121.07万股,持股比例为36.40%;于
国权以现金认购277.20万股,持股比 国权以现金认购277.20万股,持股比
例为9.00%;沈阳化工研究院以现金认 例为9.00%;沈阳化工研究院以现金认
购154.00万股,持股比例为5.00%;黄 购154.00万股,持股比例为5.00%;黄
9 南章、周秀来、吉明锁、周汝祥、周 南章、周秀来、吉明锁、周汝祥、周
治金、刘长法、于国庆均以现金认购 治金、刘长法、于国庆均以现金认购
215.60万股,持股比例均为7.00%。上 215.60万股,持股比例均为7.00%。上
述发起人于2000年12月全额认购完 述发起人于2000年12月全额认购完
成。 成。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 3,080万股。
……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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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592,550股,全部为普通股。 总数为649,592,550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
11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 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
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 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何资助。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
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
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
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
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 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12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它方式。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