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赛隆:公司章程修正案(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10 16:27:33
赛隆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赛隆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4 年 12 月 27 日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
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需求,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全文 股东大会 全文 股东会
第一条 为维护赛隆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维护赛隆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珠海经济特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珠海经济特区 区商事登记条例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商事登记条例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
事务的董事或总经理担任,经公司董事会选举产
生或更换。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总经理辞任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
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
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增加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
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公司 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公司章 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程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具有法律约束力。 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
起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 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依据有关法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依据有关法
律、法规开展各项业务,不断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律、法规开展各项业务,不断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和核心竞争能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实 核心竞争能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实现股现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 东权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和济和社会效益,促进医药产业的繁荣与发展。 社会效益。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方式进行。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 会会议决议。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年内转让或注销。 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注销。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 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员、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有的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告;
…………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
认定无效。 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