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力股份:公司章程(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11 16:01:52
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五年八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2
第三章 股份 ...... 2
第一节 股份发行......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4
第三节 股份转让......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 6
第一节 股东......6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9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10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16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17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19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21
第五章 董事会 ...... 25
第一节 董事......25
第二节 董事会......29
第三节 独立董事......34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37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 39
第七章 公司党支部 ...... 41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42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42
第二节 内部审计......46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47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47
第一节 通知......47
第二节 公告......48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8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48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50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52
第十二章 附则 ...... 52
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和体现到公司发展稳定等各个领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安徽英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在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41523336724686H。
第三条 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300.00 万股,于 2021年 3 月 2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Anhui Shiny Electronic Technology Company Limite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杭埠经济开发区;邮政编码:2313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1,542.766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自主开展经营业务,通过不断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力争将公司打造成为在行业中具有影响力的公司;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实现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冲压件、金属结构件、模具、五金配件、注塑件、喷涂、塑料真空镀膜、笔记本电脑结构件、铝金属制品、金属材料、塑料材料、电子产品研发、生产、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商品除外)。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3,300.00 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
为 1 元。
公司设立时,各发起人及其认购的股份数量、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及出资时间如下:
序 发起人名称或姓名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号 (股) (%)
1 上海英准投资控股有限 68,723,136 76.359 净资产折股 2017 年 12 月 29 日
公司
杭州九赢股权投资基金
2 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5,575,221 6.195 净资产折股 2017 年 6 月 26 日
伙)
3 陈立荣 3,982,301 4.425 净资产折股 2016 年 12 月 29 日
4 鲍 磊 3,982,301 4.425 净资产折股 2016 年 12 月 29 日
5 舒城誉之股权管理中心 2,778,508 3.087 净资产折股 2017 年 12 月 29 日
(有限合伙)
6 李禹华 1,820,480 2.023 净资产折股 2016 年 12 月 29 日
7 由 欣 1,137,800 1.264 净资产折股 2018 年 6 月 20 日
8 唐世界 1,137,800 1.264 净资产折股 2017 年 11 月 10 日
9 舒城誉铭股权管理中心 634,893 0.705 净资产折股 2017 年 12 月 29 日
(有限合伙)
10 戴伴云 227,560 0.253 净资产折股 2017 年 12 月 29 日
合计 90,000,000 100.00 -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215,427,660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
通股 215,427,660 股,其他类别股 0 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 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