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爱股网 > 最新消息
股票行情消息数据:

派诺科技: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告时间:2025-08-11 17:43:51

证券代码:831175 证券简称:派诺科技 公告编号:2025-112
珠海派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的修订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7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珠海派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珠海派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需要,降低财务和经营风险,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珠海派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作为实施内部审计监督的专门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依照公司章程、本细则及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审计委员会委员经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公司董事会任命。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审计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对上述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董事会批准。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细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的职责包括: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解任的建议。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九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四章 审计委员会的会议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采取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必要时可以采取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日发出会议通知。
定期会议采用书面通知的方式,临时会议可以采用书面、传真、电子邮件、电话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子邮件、电话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委员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委员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进行表决时,采取举手表决方式。
委员的表决意向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与会委员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召集人应当要求有关委员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须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须由负责日常工作的人员或机构妥善保存。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须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事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超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者本细则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珠海派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11 日

派诺科技相关个股

天天查股:股票行情消息 实时DDX在线 资金流向 千股千评 业绩报告 十大股东 最新消息 超赢数据 大小非解禁 停牌复牌 股票分红数据 股票评级报告
广告客服:315126368   843010021
爱股网免费查股,本站内容与数据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沪ICP备15043930号-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