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比中光:内部审计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11 17:46:49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指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等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独立监督的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且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并担任召集人。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审计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
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审计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部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七条 审计部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具备与内部审计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第八条 审计部的负责人专职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九条 审计部具有独立性,独立于公司其他机构和部门,不负责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决策与执行,不隶属于公司财务部门,也不得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应当经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参与发表意见。
第十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不得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若与被审计对象有关联关系或可能影响审计结果客观、公正的其他关系,该审计人员应予回避。
第三章 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内控缺陷整改;
(四)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
审计部提交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及时提出改进建议,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根据公司相关制度和董事会要求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四)根据董事会要求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实施专项审计;
(五)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六)每季度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并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七)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表,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八)与外部审计机构相互协调,并按有关规定对外部审计机构提供必要的支持和相关工作资料。
第十五条 审计部每季度至少应当对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检查一次。在检查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时,应当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现异常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六条 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
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半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半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以及下一会计年度的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审计部在制定年度审计计划时,应在征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意见后,以重要性、风险大小、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为基础,确定审计的重点和先后次序。审计部应当将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审计作为年度审计计划的必备内容。
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如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公司经营特点,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要求。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审计部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应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与收款、采购与付款、生产与成本管理、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管理等。审计部可以根据被审计对象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
计工作底稿(如记录和反映履行审计职能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记录资料),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以及其他审计部决定归入审计档案的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三条 为有效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审计部在实施审计工作中,可行使以下职权: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帐薄、预算、决算、合同、协议,以及检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分公司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三)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参与研究制定公司各项相关制度,起草内部审计规范和工作细则,经公司审议后实施;
(五)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九)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可以参加本公司及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决策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第二十四条 审计档案的借阅,一般应当限定在审计部。凡需将审计档案借出审计部或要求出具审计结论证明的,应当由审计部负责人批准。
第四章 具体实施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并说明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表,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
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的情形,独立董事是否发表意见。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