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物股份:《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11 20:08:38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具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的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二)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向关联方提供资金;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达到披露标准的应及时披露。
第七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并持续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检查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八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做好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
作。对于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行为,公司应立即启动“占用即冻结”程序,申请冻结大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权。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一条公司设立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领导小组,由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为副组长,成员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员会、独立董事、公司财务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该小组为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机构。
第十二条公司向股东及关联方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及《对外担保管理办法》进行决策和实施。
公司与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十三条公司下属各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开展采购、销售等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时,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经济合同,并依照第十二条决策和实施。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作为董事会对公司进行稽核监督机构,按照有利于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的原则,负责对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并对检查对象和内容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确保内部控制的贯彻实施和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对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
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五条公司财务部门定期对下属各公司进行检查,定期上报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六条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
第十七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金占用行为,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可申请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等,具体偿还方式可具体分析并执行。在董事会对相关事宜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需对表决进行回避。
董事会不同意或不行使上述职责时,审计委员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备,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提请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在该临时股东会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应依法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不计入该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之内。
第十八条若发生违规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依法及时按照要求向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会予以罢免。
第二十条 公司原则上不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供担保。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担保产生的债务风
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下属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外,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作规定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