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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物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11 20:08:06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确保内幕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对内幕知情人事项的管理及档案登记入档工作。
第三条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的常设综合办事机构,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登记入档、披露、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五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批准或同意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或按照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公开披露但尚未披露的内容。
第六条 公司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及相关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含义与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未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或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并经公司选
定的媒体上正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公司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四)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五)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六)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七)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八)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九)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二十)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二十一)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二十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十三)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四)公司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五)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二十六)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二十七)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二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三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三十一)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三十二)公司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披露前,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的内容;
(三十三)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资产重组计划;
(三十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含义与范围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
(一) 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
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
6、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7、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8、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二) 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策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
(三) 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认定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披露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和内幕信息的内容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一)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
1、重大资产重组;
2、高比例送转股份;
3、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4、要约收购;
5、证券发行;
6、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7、股份回购;
8、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9、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10、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二)出现上述第(一)项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同时报备《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1、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2、董事会办公室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3、董事会办公室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进行报备。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内容,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并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相关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
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应及时检查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若因内幕信息泄露导致的股价异动时,公司应在出现股价异动情况后三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关系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自查,并向相关监管机构报备。
第五章 公司对外报送信息登记备案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U(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二十条 公司依法对外报送统计报表时,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如报送统计报表中涉及未公开的年报、半年报等相关信息的,负责报送统计报表的相关人员按本制度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提交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 公司按行业管理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工商、税务、统计等有关部门)报送的其他信息,职能部门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在公司公开信息披露前泄露,并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披露。
第六章 保密责任及违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要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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