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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源食品:《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告时间:2025-08-12 18:26:52

甘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其他有关规定,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
制订本章程。 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
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
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
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
/ 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
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务承担责任。
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本
财务负责人。 公司称“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标明面值。 币标明面值。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9,321.5831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9,321.5831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
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
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
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资本: (一)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定的其他方式。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进行。
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 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经 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 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 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
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内不得转让。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司股份。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
承担同种义务。 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订证
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 券登记及服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 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
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二) 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
使相应的表决权;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建议或者质询;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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