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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帆新材: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12 19:10:24

证券代码:300637 证券简称:扬帆新材 公告编号:2025-035
扬帆新材料(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扬帆新材料(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1 日
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
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下称《公司法》)及《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公司对《公司章程》
中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具体内容如下:
章程修订前 章程修订后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 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应当由董事会选举产
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 生。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
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 新的法定代表人。
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董事长辞任的,视 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3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
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应当由董事会选举产 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生。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人,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
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处理董事会 中独立董事 3 人,职工董事 1 人,设董事长一 1 人。董事
会议的通知、联络、文件资料的准备、记录、档案管理、 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决议公告等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人,负责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九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 以上独 第一百一十八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
立董事、1/3 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 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
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 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
专人送出、邮件或传真;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 2 日前。 专人送出、邮件或传真;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 2 日前。
在事情紧急且参会董事没有异议的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 在事情紧急且经全体董事同意的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知时限的限制,随时以电话方式通知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时限的限制,随时以电话方式通知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议。
第一百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2 名,由独立董事中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2 名,由独立董事中
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及召集人由董
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事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其中,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 组成,其中,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成员均为
集人。 3 名,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为 2 名,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
集人;战略委员会成员 5 名。
第一百三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新增 提出建议;
(三)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重大生产经营
决策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
他事宜。
董事会对战略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战略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四十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举行不定期会议,
两名以上委员或战略委员会召集人可以提议召开战略委员
会。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于会议召开前两日通知全体委
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会议由战略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
新增 一名委员主持。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包括以书面形
式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经全体委员的过
半数通过.
战略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四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举行不定期会
议。当有两名及两名以上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提
名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于会议召开前两日通知全体委员,但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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