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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力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12 20:21:45

宁波中大力德智能传动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和《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及《宁波中大力德智能传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为规范宁波中大力德智能传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系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中提及
“披露”系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在符合条件媒体(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的统称)上公告信息,并送达监管部门备案。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所其他相
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
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
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
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
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
日内。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
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
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网上业务专区和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及时报送证券交易
所,报送文件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要求。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二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对外披露,同时
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前后一致,财务信息应当具有合理的勾稽
关系,非财务信息应当能相互印证,不存在矛盾。如披露的信息与已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作出合理解释。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
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不得提供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依照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进行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上市规则》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
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的规定。参股公司发生《上市规则》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原则上按照公司在该参股公司的持股比例计算相关数据适用本制度的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虽未达到《上市规则》及本制度规定的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等情形,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
披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上市规则》及时披露。
第三章 公平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
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特定对象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公司通过年度报告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
息,并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
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
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微博、微信、其他网上社区的个人主页等;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对象沟通;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十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
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要求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
上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知
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指派专人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事后核查程序,明确未公
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
投资价值报告、新闻稿等报告或者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前述报告或文件,并于两个工作日内回复特定对象。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立即公告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同时要求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在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
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为了吸引认购而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动时,因特殊
情况确实需要向交易对方、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否则不得提供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
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当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自愿披露预测性信息时,应当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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