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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展: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12 20:35:38

证券代码:300469 证券简称:信息发展 公告编号:2025-057
交信(浙江)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交信(浙江)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信息发
展”)于2025年8月1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原因及依据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要求,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机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最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各项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根据上述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订。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本次《公司章程》修订有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相关变更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终核准、登记情况为准。
二、《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修订情况,并结合交信(浙江)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内容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整体修订内容:
《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中所述“股东大会”相应修订为“股东会”,“做出”相应修订为“作出”,“或”相应修订为“或者”,“制订”相应修订为“制定”。
前述修订因所涉及条目众多,若原《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仅涉及前述修订,不再逐条列示。此外,《公司章程》中其他非实质性修订,如条款编号、标点符号调整等也不再逐条列示。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章程。 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公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上海市市场监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上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 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0001322925352,现迁入 会信用代码为913100001322925352,后迁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
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
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新增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
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
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级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本公司称
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本公司称财务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
具有同等权利。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标明面值。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为人民 币标明面值。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为人
币 1 元。 民币 1 元。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数为 22,800,000 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248,238,824 股,均为普通股。 元。公司目前已发行的股份数为248,238,824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母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股计划的除外。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
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
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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