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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中精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13 16:53:39

证券代码:002823 证券简称:凯中精密 公告编号:2025-028
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13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并拟调整公司治理架构,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
此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章程修改、工商备案等相关事宜。《公司章程》最终修改情况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结果为准。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前,第五届监事会及监事仍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能,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前后内容对照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 表人。
公司董事长变更的,法定代表人
随之变更。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经由董
事会重新选任新的董事长并以此确定
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
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
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
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
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
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 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
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 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
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人员。
新增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
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
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
要条件。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电机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
整流子、电机组件、集电环、连接器、 营范围:电机整流子、电机组件、集电五金件、塑胶产品、机加工零件、电池 环、连接器、五金件、塑胶产品、机加配件、汽车电控配件、汽车零配件、设 工零件、电池配件、汽车电控配件、汽备和模具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国内商 车零配件、设备和模具的研发、销售;业;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 国内商业;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 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准的项目除外);普通货运(按《中华 经批准的项目除外);普通货运(按《中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 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
营)。 营)。电机整流子、电机组件、集电环、
公司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 连接器、五金件、塑胶产品、机加工零
准登记为准。 件、电池配件、汽车电控配件、汽车零
配件、设备和模具的生产。
公司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
准登记为准。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
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 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 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
民币标明面值。 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1 元。
第十八条 公司设立时,公司股本 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
总额为 8,500 万股,均为普通股。 份总数为 8,500 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
...... 额为 1 元,均为普通股。
......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
328,368,949 股,均为普通股。 数为 328,368,949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助。 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
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列方式增加资本: 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政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
府有权机关批准的其他方式。 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司股份。但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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