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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力博:关于参与投资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13 17:56:26
证券代码:301260 证券简称:格力博 公告编号:2025-043
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与投资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特别提示:
1.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格力博”)本次参与投资设立产业投资基金事项不构成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根据《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总经理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本次投资金额在公司总经理审批权限范围之内,无须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2.风险提示:产业投资基金仍处于筹备设立阶段,后续尚需获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基金备案等手续,因此产业投资基金能否成功设立尚存在不确定性。产业投资基金成功备案后,主要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人工智能相关行业的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上市公司的定向增发及协议转让等。敬请广大投资者审慎进行投资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一、交易概述
1.为进一步推动公司战略发展,借助专业投资机构的资源和优势,为公司培育和储备增长点,公司与恒泰华盛(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华盛”)共同投资设立格力博产业投资
(常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总额 30,303.03 万元,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额30,000.00万元,认缴比例为 99.00%。
2.根据《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总经理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本次投资金额在公司总经理审批权限范围之内,无须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3.本次参与投资设立产业投资基金事项不构成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恒泰华盛(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统一信用代码:91110105MA0072FP0G
3.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4.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楼 4 层 508
5.注册资本:2,000.00 万元人民币
6.法定代表人:郝丹
7.成立时间:2016 年 7 月 20 日
8.经营范围:资产管理;项目投资;投资管理。(“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
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9.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人民币) 出资比例
1 深圳市恒泰华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00.00 100%
合计 2,000.00 100%
10.控股股东:深圳市恒泰华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1.实际控制人:郝丹
12.主要投资领域: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智能制造,新能源等领域。
13.履行登记备案说明:恒泰华盛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并取得管理人登记编码,管理人登记编码为 P1065353。
14.关联关系:恒泰华盛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恒泰华盛不存在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三、产业投资基金的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格力博产业投资(常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基金规模:30,303.03 万元人民币
3.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4.合伙人信息: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性质 认缴出资额 认缴比例
(万元人民币)
1 恒泰华盛(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普通合伙人 303.03 1.00%
2 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30,000.00 99.00%
合计 30,303.03 100.00%
5.出资方式:全体合伙人均为货币出资。
6.公司对基金的会计处理方法: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对合伙企业 确认和计量,进行核算处理。
四、合伙协议主要内容
(一)合伙企业投资期限
合伙企业的投资期限为自基金成立之日起 5 年,其中 3 年为投
资期,2年为退出期。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基金管理人有权单独决定基金提前清算。
(二)募集期间投资者资金的交付
基金份额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以人民币转账形式交付。有限合伙人应于签订本合伙协议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将首期实缴出资款(不低于 1000 万元)缴付至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账户;后续各期出资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发出的缴款通知,在通知载明的期限内完成缴付。
(三)各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1.普通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1)普通合伙人的权利:
1)有权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分享合伙企业的经营利润;
2)参加合伙人会议,并根据其实缴出资比例行使相应的表决权,本协议约定须经合伙人全体同意的事项除外;
3)有权在合伙企业清算时,按照其所占的实缴出资份额取得合伙企业的剩余财产;

4)法律及本协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2)普通合伙人的义务:
1)普通合伙人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期缴付其承诺的出资;
2)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普通合伙人应基于诚实信用之原则为合伙企业谋求最大利益。如普通合伙人利益与合伙企业的利益发生冲突时,普通合伙人不得采取违反本协议或违反合伙企业最佳利益之措施,损害合伙企业的利益。否则,普通合伙人应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1)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
1)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约定为执行合伙事务所采取的全部行为,均对合伙企业具有约束力。
2)执行事务合伙人拥有《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所规定的对于合伙企业事务的独占及排他的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
(2)执行事务合伙人之责任限制
1)执行事务合伙人不应被要求返还任何有限合伙人的实缴出资额或财产份额,亦不应对有限合伙人的投资收益承担任何保证责任;所有实缴出资额或财产份额的返还及合伙企业收益分配均应源自合伙企业的可用资产。
2)除非由于故意、重大过失行为或有明显证据表明其没有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管理人员不应对因其作为或不作为所导致的合伙企业或任何有限合伙人的损失负责。
3.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1)有限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2)有限合伙人有权了解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
(3)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本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时,有限合伙人可以依本协议规定的程序决定撤销该委托。
(4)有限合伙人有权按照本协议第十五章约定分配投资所得。
(5)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行使有限合伙人权利不应被视为有限合伙人参与管理或控制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业务或其他活动,从而引致有限合伙人被认定为根据法律或其他规定需要对有限合伙企业之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
(四)投资范围
本合伙企业主要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人工智能相关行业的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上市公司的定向增发及协议转让等,以达到享有标的公司资产增值、产业协同等投资目的(具体方案以本合伙企业与投资标的公司正式签署的投资合同为准)。闲余资金(如有)可投资于银行存款(包括银行活期存款、银行定期存款和银行协议存款等各类存款)、或投资于流动性较好,风险较低的固定收益类产品(包括货币市场基金、银行理财产品、债券基金、证券公司理财产品等)。
(五)投资决策
1.合伙企业设投委会,是拟投项目的立项、投资、转让和退出投资的决策机构,向合伙企业负责,共计七名委员,每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对于上报投委会会议决策的事项,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需要 4 名以上(含本数)的委员表决通过,格力博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享有一票否决权。

2.投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1)对普通合伙人提交的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含管理顾问报告等);
(2)对投资方案、投资策略进行审议;
(3)对以上两项所涉事项的实施进行投资分析和跟踪检查;
(4)对合伙企业的项目投资及退出事项做出最终决策;
(5)合伙企业、合伙人会议授权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其他职权。
(六)投资退出和实现投资利润
1.上市公司并购;
2.协议转让给其他机构或投资者;
3.上市后转让;
4.有利于投资增值的其他退出方式。
(七)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
1.合伙企业单个项目有可分配收益后,按照以下顺序进行收益分配:
(1)向该全体合伙人进行分配,直至其根据本协议累计取得分配总额等于其单个项目实缴出资额;
(2)合伙企业单个项目投资回款分配财产仍有可分配的现金所得,向全体合伙人对该项目出资实缴金额的增值比例计算年化单利收益率 R 的情况,根据 R 值情况按照下文列示的业绩报酬计提规则计提业绩报酬,业绩报酬计提规则如下:
1)收益区间 A:当该项目年化单利收益率不超过 8%时(R≤8%),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管理人不提取业绩报酬;
2)收益区间B:当8%<R时,分配全体合伙人投资收益直到该
项目年化单利收益率等于 8%,超过年化单利 8%以上部分的 20%作为业绩报酬分配给管理人,剩余的 80%归于全体合伙人(按其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2. 业绩报酬回拨机制
(1)回拨机制
指当本协议约定的触发情形发生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合伙企业返还其已计提或已收取的部分或全部业绩报酬的行为。本机制不构成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投资不受损失的保证或承诺。
(2)回拨触发情形
基金清算时,出现有限合伙人亏损的情形时,启动回拨机制。
(3)回拨规则
基金清算时,如果有限合伙人的累计获得的分配资金未达到其投资本金的,则管理人需回拨已收取的全部或部分业绩报酬,回拨金额以管理人已提取业绩报酬为限,以有限合伙人本金差额与已收取业绩报酬的 50%孰低为准。
(4)免责情形
因不可抗力或有限合伙人过错导致的亏损,基金管理人可申请豁免回拨。
3.非现金分配
在合伙企业清算完毕之前,管理人应尽其合理努力将合伙企业的投资变现、避免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但如无法变现或根据管理人的独立判断认为非现金分配更符合全体合伙人的利益,可以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如任何分配同时包含现金和非现金,在可行的情况下,每一合伙人所获分配中现金与非现金的比例应相同。

4.亏损和债务承担
(1)合伙企业的亏损由全体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共同分担。
(2)有限合伙人以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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