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信发展: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13 18:09:51
财信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经2025年8月13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核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信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促使公司信息披露规范化,明确公司内部有关人员信息披露的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强化信息披露的责任意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引导和督促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及相关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5号》”)等法律、法规和《财信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公司的信息披露原则上采用直通披露方式。直通披露是指公司将应当对外披露的信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深交所)技术平台直接提交至符合条件媒体进行披露的方式。
公司应当完整、准确地选择公告类别,不得错选、漏选公告类别,不得以直通披露公告类别代替非直通披露公告类别。公司应当特别关注公告中涉及的业务参数等信息的录入工作,保证完整、准确地录入业务参数等信息。提交公告后,公司应当检查信息披露文件是否已经在符合条件媒体及时披露,如发现异常,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信息披露文件确认发布后,公司不得修改或者撤销。公司按照《证券法》、《监管指引第 5 号》和《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对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等作出规定。
第三条 本公司所有职能部门以及下属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均应当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具体的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五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高级管理人员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应责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会议的保密措施,在相关会议材料中做出保密提示,并在会议中提示参会人员的保密责任。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及《监管指引第 5 号》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关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交易所咨询。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电来访的接待机构。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授权代表、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协调信息披露当事人的相关事项,反馈交易所对所披露信息的审核意见,并组织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回复交易所意见,确保信息披露工作按时、准确的完成。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及技术故障等原因,导致直通披露业务不能正常办理的,公司应当按照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方式办理信息披露事项。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滥用直通披露公告发布应当事前审核的非直通披露公告,
或者利用直通披露违规发布不当信息的接受深交所处理意见。
第九条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并制定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有责任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提供支持,对信息披露的以下工作负责:
(一)准确、真实、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供相关数据、资料,通报业务范围内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直接责任,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二)对业务范围内发生的重要事项不通报、延迟通报或提供的数据、资料不准确、不真实,造成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延误、疏漏、误导等,相关单位应承担责任;
(三)保持信息披露的统一性,避免未经授权直接发布相关信息,导致公司股票价格或交易量出现异常波动、市场或媒体出现相关事项的传言和报道,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产生负面影响。
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该单位向公司报告信息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该单位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重大事件报告制度和保密制度,确保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者董事会秘书。控股子公司应参照公司规定建立相应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三章 持股 5%以上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本章所指股东是指持有或者拟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按照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要求,自起算日起或触及规则披露时点两个交易日内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但属于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机密的,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在符合暂缓披露的条件下,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暂缓披露申
请,经批准后公司可以暂缓披露该重要信息。
第十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当已披露的信息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自愿披露预测性信息时,应当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信息披露,应严格遵循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不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能有选择性地、私下地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八条 对于重大而未完结的事项,公司须履行持续披露的义务,直至该事项产生最终结果,并向投资者完全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定格式编制公告,无法定格式的,应按照相近格式或有利于投资者、监管部门理解的结构编制公告,并完整、准确的选择公告类别,录入业务参数,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公告的上传发布。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五章 对外发布信息的程序和要求
第二十条 信息披露文稿由董事会办公室撰稿或初审后,交董事会秘书审核。
披露信息内容必须包括以下声明: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董事不能保证的,应当在公告中做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信息披露应当使
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规定,在形成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