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极实业: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13 18:15:17
证券代码:600667 证券简称:太极实业 公告编号:临 2025-050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本次修订概况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太极实业”)于 2025
年 8 月 13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
议还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
规则>的议案》。
为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
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
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并对《公司章程》及章程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
议事规则》进行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
本次《公司章程》的修订主要包括:1、涉及“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改
为“股东会”;2、删除监事会专章及监事会、监事相关规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3、增加设置职工董事的相关规定;4、
调整股东会及董事会部分职权;5、新增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独立董事、董
事会专门委员会专节;6、强化股东权利,将临时提案权股东的持股比例由 3%
降至 1%;7、明确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8、明确公司现
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9、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要求对
公司章程其他内容进行补充或完善。
二、《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
修订前 修订后
1、相关条款仅涉及将“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将“或”调整为“或者”、以及不影响条款含
义的标点调整的,在不涉及其他修订的情况下,不再单独列示。
2、相关条款由于《公司章程》新增和删除条款导致原有序号发生变化、或交叉引用的条款序号调整的,在不涉及其他修订的情况下,不再单独列示。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上市公司章 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 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 第二条 ……
本公司经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体改生 本公司经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体改生
(1992)91 号文]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无锡市 (1992)91 号文]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无锡市行政审批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统 数据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200135890776N。 为 91320200135890776N。
…… ……
第八条 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
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
【新增】 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 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 值。
第十九条 本公司 1993 年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 第二十条 本公司1993年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
总数为 193400400 股,成立时向发起人无锡市国有 数为 193400400 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成立
资产管理办公室、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无锡 时向发起人无锡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中国新技术市国有资产投资开发总公司、中国烟草物资公司发 创业投资公司、无锡市国有资产投资开发总公司、中
行 113400400 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国烟草物资公司发行 113400400 股,占公司可发行普
58.64%。 通股总数的 58.64%。
第二十条 本公司股份总数为 2106190178 股, 第 二 十 一 条 本 公 司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总数 为
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2106190178 股,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或者本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或本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 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股
何资助。 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
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
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决议,可以采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准的其他方式。 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第(一)项、第(二)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