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禾智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13 21:13:36
证券代码:300793 证券简称:佳禾智能 公告编号:2025-067
债券代码:123237 债券简称:佳禾转债
佳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
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结合公司自身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作了修订,主要
修订如下: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
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
务的董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新增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
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 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 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面值。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3,838.88 万股,均 第 二 十 一 条 公 司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数 为
为普通股。 33,838.88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
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
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
事会会议决议。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内转让或者注销。 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
或者注销。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
权的标的。 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年内不得转让。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 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