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笑科技: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生效)
公告时间:2025-08-14 12:06:39
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生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本制度中“独立董事”的含义与《香港上市规则》中的“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含义一致,独立董事须同时符合《香港上市规则》要求的独立性。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含本公司在
内)任独立董事且最多于六家香港上市公司(含本公司在内)担任董事(含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不得低于三
名,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本条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注册会计
师执业资格,或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者博士学位,或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的人士。除特别取得豁免情况外,至少一名独立董事需通常居于香港。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职责的情形,
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工作细则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三章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工作细则第九条及《香港上市规则》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行为;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称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前款第(一)项所称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所称“任职”,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重大业务往来”,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四章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
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采用累积投票制。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十二条 公司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
的审查意见。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通知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披露提名人及候选人声明与承诺和提名委员会的审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回答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提出异议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在召开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公司股东会不得将其选举为独立董事。如已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的,公司可以召开股东会解除独立董事职务:
(一)独立董事出现不具备一般董事的任职条件或者不符合独立性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任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二)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三)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任。独立董事辞任应当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任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任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者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
不符合本细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任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独立董事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细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五章独立董事的职责及履职方式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细则第二十三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
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 在公司董事会下设的提名、薪酬与考核、审计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主任委员)。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细则第二十三条、《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被收购的,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
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三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