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珠: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14 17:05:26
证券代码:600568 证券简称:ST 中珠 公告编号:2025-033 号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和解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
诉讼一:56,433,167.98 元;
诉讼二:570,000 元;
诉讼三:29,644,466.16 元;
诉讼四:139,216,006.45 元
诉讼五:4,808,282.59 元
诉讼六:75,745,666.67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案件均已和解,相关被告方
尚需履行还款义务,暂时无法确认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相关方还款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珠医疗”或“公司”)于 2025年 8 月 14 日收到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香洲区法院”)出具的《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六份((2025)粤 0402 民初 3403 号、
(2025)粤 0402 民初 3402 号、(2025)粤 0402 民初 4728 号、(2025)粤 0402
民初 6295 号、(2025)粤 0402 民初 6294 号、(2025)粤 0402 民初 6293 号),因
公司与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珠集团”)、阳江市浩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江浩晖”)、郴州高视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视伟业”)、珠海西海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海矿业”)、铜川市鸿润丰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润丰煤业”)合同纠纷案,香洲区法院已出具民事调解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诉讼申请的基本情况
因公司与中珠集团、阳江浩晖、高视伟业、西海矿业、鸿润丰煤业合同纠纷,中珠集团对中珠医疗形成资金欠款,虽经中珠医疗多次催要,中珠集团仍未偿还欠款本金及相关利息。为维护合法权益,中珠医疗向香洲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依法判令支持中珠医疗的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1 月 22
日、2025 年 2 月 6 日、2025 年 2 月 18 日披露的《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关于公
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3 号【诉讼一】、2025-004 号【诉讼二】、2025-005 号【诉讼三】、2025-006 号【诉讼四、诉讼五、诉讼六】)。
二、《民事调解书》的主要内容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香洲区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诉讼一
1、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截止 2025 年 3 月 7 日,被告珠海中珠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应偿还欠款本金 51,000,000.00 元、利息 5,717,917.98 元(其中:计
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利息为 3,643,705.48 元,以 51,000,000.00 元为基数按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 2024 年 1 月 1 日暂
计至2025年3月7日的利息为2,074,212.50元,利息要求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两项共暂计 56,717,917.98 元;
2、被告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在 2025 年 8 月 25 日前向原告中
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付清上述款项。被告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清偿顺序为先费用,再利息,后本金;
3、如被告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依时足额履行了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还款义务,则本案纠纷彻底了结。否则,视为被告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面违约,原告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有权按照本协议确定的内容立即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
司承担,被告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前径付原告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诉讼二
1、原告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和两被告三方一致确认:截止 2025 年 3
月 7 日,被告阳江市浩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因资金占用产生的利息 570,000 元;
2、两被告共同承诺:在 2025 年 8 月 25 日前向原告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付清上述款项。两被告的清偿顺序为先费用,再利息,后本金;
3、如两被告依时足额履行了本协议的还款义务,则本案纠纷彻底了结。否则,视为两被告全面违约,原告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有权按照本协议确定的内容立即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
4、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4,750 元由两被告共同承担,两被告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前径付原告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三)诉讼三
1、原、被告三方一致确认:截止 2025 年 3 月 7 日,两被告(阳江市浩晖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欠款本金 3,952.05 元、利息 26,790,536.17 元(其中:计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利息为 26,790,375.44 元,以 3,952.05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 2024 年 1 月 1 日暂计至 2025 年 3 月 7
日的利息为 160.73 元,利息要求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因迟延支付股东红利款而产生的利息 2,850,000.00 元,三项共暂计 29,644,488.22 元;
2、两被告共同承诺:在 2025 年 8 月 25 日前向原告付清上述款项。两被告
的清偿顺序为先费用,再利息,后本金;
3、如两被告依时足额履行了本协议的还款义务,则本案纠纷彻底了结。否则,视为两被告方全面违约,原告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有权按照本协议确定的内容立即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
4、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011.17 元由两被告共同承担,两被告于 2025年 8 月 25 日前径付原告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四)诉讼四
1、原告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两被告三方一致确认:截止 2025 年 3
年 12 月 31 日的利息为 11,681,029.00 元,以 122,958,200.00 元为基数按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 2024 年 1 月 1 日暂计至
2025 年 3 月 7 日的利息为 5,000,812.46 元,利息要求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两项共暂计 139,640,041.46 元由被告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被告郴州高视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须承担本协议项下的清偿责任;
2、被告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在 2025 年 8 月 25 日前向原告中
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付清上述款项。被告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清偿顺序为先费用,再利息,后本金;
3、如被告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依时足额履行了本协议的还款义务,则本案纠纷彻底了结。否则,视为被告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面违约,原告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有权按照本协议的第一条确定的内容立即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
4、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368,940.02 元由被告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承担,被告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前径付原告中珠医
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五)诉讼五
1、原告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和两被告一致确认:截止 2025 年 3 月 7
日,欠款本金 1,347,773.26 元、利息 3,465,157.27 元(其中:计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利息为 3,410,342.21 元,以 1,347,773.26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 2024 年 1 月 1 日暂计至 2025 年 3
月 7 日的利息为 54,815.06 元,利息要求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两项共暂计4,812,930.87 元由被告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被告珠海西海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无须承担本协议项下的清偿责任;
2、被告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在 2025 年 8 月 25 日前向原告中
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付清上述款项。被告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清偿顺序为先费用,再利息,后本金;
3、如被告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依时足额履行了本协议的还款义务,则本案纠纷彻底了结。否则,视为被告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面违约,原告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有权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确定的内容;立即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
4、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22,633.13 元由被告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承担,被告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前径付原告中珠医
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六)诉讼六
1、原告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和两被告三方一致确认:截止 2025 年 3
月 7 日,欠款本金 66,900,000.00 元、利息 9,076,378.75 元(其中:计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利息为 6,355,500.00 元,以 6,690 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 2024 年 1 月 1 日暂计至 2025 年 3
月 7 日的利息为 2,720,878.75 元,利息计至实际付清 之 日 止 ), 两 项 共 暂 计75,976,378.75 元由被告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被告珠海西海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无须承担本协议项下的清偿责任;
2、被告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在 2025 年 8 月 25 日前向原告中
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付清上述款项。被告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清偿顺序为先费用,再利息,后本金;
3、如被告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依时足额履行了本协议的还款义务,则本案纠纷彻底了结。否则,视为被告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面违约,原告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有权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确定的内容立即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
4、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210,264.17 元由被告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承担,被告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前径付原告中珠医
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案件均已和解,相关被告方尚需履行还款义务,暂时无法确认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相关方还款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