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尔达:大和证券(中国)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杭州凯尔达焊接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的核查报告
公告时间:2025-08-14 18:01:17
大和证券(中国)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杭州凯尔达焊接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的核查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大和证券(中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和证券(中国)”或“组织券商”)受委托担任安川电机(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出让方”)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以下简称“询价转让”)方式减持所持有的杭州凯尔达焊接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凯尔达”)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组织券商。
经核查,大和证券(中国)就本次询价转让的股东、受让方是否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4 号——询价转让和配售(2025 年 3月修订)》(以下简称“《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要求,本次询价转让的询价、转让过程与结果是否公平、公正,是否符合《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的规定作出如下报告说明。
一、本次询价转让概况
(一)本次询价转让出让方
截至 2025 年 8 月 6 日,出让方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
比例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截至 2025 年 8 月 6 日收盘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1 安川电机(中国)有限公司 15,108,244 13.75%
(二)本次询价转让数量
本次拟询价转让股数上限为 5,492,943 股,受让方获配后,本次询价转让情况如下:
转让股东名称 转让股份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占所持股份比例 转让股份来源
转让股东名称 转让股份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占所持股份比例 转让股份来源
安川电机(中国) 5,492,943 5.00% 36.36% 首发前股份
有限公司
(三)转让方式
出让方作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凯尔达首发前股东,根据《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有关规定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方式转让股份。
(四)本次询价转让价格下限确定原则
股东与组织券商综合考虑股东自身资金需求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询价转让的价格下限。本次询价转让价格下限不低于大和证券(中国)向投资者发送《杭州凯尔达焊接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询价转让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
邀请书》”)之日(即 2025 年 8 月 6 日,含当日)前 20 个交易日凯尔达股票交易
均价的 70%,符合《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中有关询价转让价格下限的规定。
(五)本次询价转让价格确定原则
1、询价转让价格确定与配售原则
组织券商按照竞价程序簿记建档,本次配售采取“认购价格优先、认购数量优先及收到《认购报价表》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询价转让价格和认购对象。如果本次询价转让的有效认购股数超过本次询价转让股数上限(5,492,943 股),询价转让价格、认购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确定原则如下(根据序号先后次序为优先次序):
(1)认购价格优先:按申报价格由高到低进行排序累计;
(2)认购数量优先:申报价格相同的,将按认购数量由高到低进行排序累计;
(3)收到《认购报价表》时间优先:申报价格及认购数量都相同的,将按照《认购报价表》发送至本次询价转让指定项目邮箱时间,由先到后进行排序累计,时间早的有效认购将进行优先配售。
若询价对象累计有效认购股份总数等于或者超过 5,492,943 股,当全部有效申购的股份总数等于或首次超过 5,492,943 股时,累计有效申购的最低认购价格
售,高于本次询价转让价格的有效认购量将全部获得配售,与本次询价转让价格相同的有效认购量则按申购数量由大到小、申购时间由早到晚的原则进行排序并依次配售,直至累计配售股份数量达到 5,492,943 股。
若询价对象累计有效认购股份总数少于 5,492,943 股,全部有效认购中的最低报价将被确定为本次询价转让价格。所有有效认购的投资者将全部获得配售。
2、对询价转让结果进行调整的方法
截至 2025 年 8 月 7 日(T 日)9:15 时,若询价对象累计有效认购股份总数
少于 5,492,943 股,组织券商优先询问有效认购的询价对象是否依照已确定的转让价格追加认购,如参与追加认购,相应追加转让数量;若上述询问后认购仍不足的,组织券商将向其他特定机构投资者询问是否依照已确定的转让价格追加认购,如参与追加认购,相应追加转让数量。如启动追加认购流程,组织券商将以电子邮件方式按照上述规则询问询价对象及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对象或特定机构投资者如确认参与追加认购,须回复电子邮件,确认接受转让价格和追加认购数量。
若最终追加后认购仍不足,组织券商将根据实际认购情况确定最终受让方与最终转让数量。所有有效认购的投资者将全部获得配售。
追加认购期间,出让方和组织券商有权根据追加认购的情况提前结束追加认购程序。
组织券商将根据以上认购确认程序与规则形成最终配售结果,以上程序和规则如有未尽事宜,由组织券商协商解决。
二、本次询价转让的过程
(一)邀请文件的发送
本次询价转让的《认购邀请书》及《追加认购邀请书》已送达共计 214 家机
构投资者,具体包括:基金公司 32 家、证券公司 32 家、保险机构 16 家、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 6 家、私募基金管理人 128 家。
上述《认购邀请书》及《追加认购邀请书》中包含了认购对象与条件、认购时间与认购方式、询价转让价格下限及分配股份的程序和规则等内容。认购报价
材料中包含:
(1)投资者确认的认购价格、认购股数;
(2)投资者承诺其申购资格、本次申购行为及本次申购资金来源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及其他适用于自身的相关法定、合同约定或单方承诺的要求;确认并承诺其属于《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确认并承诺其自身及最终认购方不包括①出让方、组织券商,或者与出让方、组织券商存在直接、间接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主体控制的机构;②前项所列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机构;③与第一项所列人员或者所列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亲属能够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机构;④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与出让方构成一致行动人,或者参与询价转让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者利益输送的其他机构,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产品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询价转让认购的情形,但是依法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除外;
(3)投资者承诺出让方未向其作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的承诺,不存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其自身及最终认购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4)投资者承诺若其获配本次询价转让股票,将全额认购相关股份。
(二)申购报价情况
在《认购邀请书》规定的有效申报时间内,即 2025 年 8 月 7 日上午 7:15 至
9:15,组织券商收到《认购报价表》合计 10 份,均为有效报价,参与申购的投资者均及时发送相关申购文件。经出让方与组织券商协商,一致决定启动追加认
购程序,截至 2025 年 8 月 7 日 14:30 追加认购结束,追加认购期间组织券商收
到《追加认购报价表》合计 3 份,均为有效报价。参与申购的投资者已及时发送相关申购文件。
(三)转让价格、获配对象及获配情况
根据机构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询价转
让价格、询价对象及获配股票的程序和规则,具体规则与“一、(五)本次询价
转让价格确定原则”一致,确定本次询价转让的价格为 29.00 元/股,转让股份数
量 5,492,943 股,交易金额 159,295,347.00 元。
本次询价转让受让方最终确定为 11 家投资机构。本次询价转让的获配结果
如下:
序 受让方名称 投资者类型 受让股数(股) 金额(元) 受让股份在 锁定期
号 总股本占比
1 上海微积分私募基金管理有限 私募基金管理人 2,586,943 75,021,347.00 2.35% 6 个月
公司
2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 984,000 28,536,000.00 0.90% 6 个月
3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 896,000 25,984,000.00 0.82% 6 个月
4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公司 320,000 9,280,000.00 0.29% 6 个月
5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公司 240,000 6,960,000.00 0.22% 6 个月
6 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证券公司 226,000 6,554,000.00 0.21% 6 个月
7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凌顶投资管 私募基金管理人 95,000 2,755,000.00 0.09% 6 个月
理有限公司
8 至简(绍兴柯桥)私募基金管 私募基金管理人 60,000 1,740,000.00 0.05% 6 个月
理有限公司
9 UBS AG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50,000 1,450,000.00 0.05% 6 个月
者
10 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私募基金管理人 30,000 870,000.00 0.03% 6 个月
11 深圳市共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私募基金管理人 5,000 145,000.00 0.00% 6 个月
合计 5,492,943 159,295,347.00 5.00% -
(四)缴款
确定配售结果之后,大和证券(中国)向本次获配的 11 家投资者发出了《缴
款通知书》。各配售对象根据《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向组织券商指定的缴款专用
账户及时足额缴纳了认购款项。大和证券(中国)按照规定向出让方指定的银行
账户划转扣除相关财务顾问费、印花税、过户费和经手费后的股份转让资金净额。
经核查,组织券商认为本次询价转让过程合法、合规,转让结果公平、公正,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