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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宇集团: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跟投管理办法(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14 18:26:11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跟投管理办法 2025年8月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跟投管理办法
第一条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推进项目成就共享的利益分配机制,凝聚公司核心高管、核心管理员工及技术工作人员,建立共创事业、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项目跟投机制。
第二条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为更充分激励公司运营团队的积极性,进一步提升项目质量和运营效率,切实控制项目风险,参考市场通行做法,特制定《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跟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三条 公司推行的跟投机制根据参与人员不同分为两类:一类为员工跟投计划,一类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跟投计划。跟投机制不设本金保障和收益保证机制,真正实现项目经营效益和跟投员工个人收益直接挂钩,实现收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四条 公司推行的员工跟投计划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跟投计划(以下统称为“跟投计划”)将通过分别成立有限合伙企业的跟投企业(为跟投计划成立的各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为“跟投企业”)形式予以实施。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GP 由公司控股子公司担任,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 LP 由第五条和第六条约定的相关人员担任。
第五条 员工跟投计划根据跟投项目人员的分工,具体分为三类投资人:
A 类投资人——投资核心高管、项目经营管理层、项目核心利益相关人员;
B 类投资人——项目运营各业务线负责人、项目立项核心关键人;
C 类投资人——项目核心员工、项目员工及其他相关人员。
员工跟投计划中参与人员按照 A 类>B 类>C 类的原则确定权利义务标准。
A 类投资人:必须跟投;在超募时享有第一优先购买权;
B 类投资人:选择跟投;在超募时享有第二优先购买权;
C 类投资人:自愿跟投;在超募时,需在满足 A、B 类投资人跟投额度后的
剩余额度内进行跟投。
参与员工跟投计划的人员作为有限合伙人 LP 与第四条约定的普通合伙人 GP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跟投管理办法 2025年8月
组成员工跟投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员工跟投企业”)。
若前述参与员工跟投企业的有限合伙人 LP 的职位发生变动时,普通合伙人GP 将遵照以下原则对有限合伙人 LP 份额予以相应调整并办理工商变更手续,具体如下:
1、员工跟投企业存续期间,如因跟投员工退休或因职位变动不再符合公司员工跟投计划要求但仍在公司任职的,其退休前或职位变动前已投资的跟投项目的所有权益均继续存续,但退休后或职位变动后将不再投资新的跟投项目。该员工已投资的跟投项目全部完成财产分配后,其应从员工跟投企业退伙;
2、员工跟投企业存续期间,如有员工因从公司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不续签和公司发起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形),该员工应立即将其全部财产份额转让给普通合伙人 GP,并立即退出员工跟投企业。
第六条 董事(除实际控制人以外)、高级管理人员基于自愿原则参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跟投计划。
参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跟投计划的人员作为有限合伙人 LP 与第四条约定的普通合伙人 GP 组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跟投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董高跟投企业”)。
若前述参与董高跟投企业的有限合伙人 LP 的职务发生变动时,普通合伙人GP将遵照以下原则对有限合伙人LP份额予以相应调整并经董高跟投企业合伙人会议通过后予以工商变更,具体如下:
1、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退休或因职位变动不再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但仍在公司任职的,其退休前或职位变动前参与的董高跟投企业中已跟投份额及相关权益不变直至退出;但退休或职位变动后,其将不再参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跟投计划的后续项目;
2、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括主动辞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不续签和公司发起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况),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不再参与董高跟投企业且其已投份额将按照事前约定予以退出;
3、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在任职后参与董高跟投企业。
第七条 参与跟投计划的人员以自有及自筹资金参与。公司对所有参与跟投计划的人员均不提供借款、担保或者任何融资便利。
第八条 跟投项目公司范围为公司控股、参股的子公司。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跟投管理办法 2025年8月
第九条 跟投企业按照占跟投项目公司股权比例在该跟投项目公司分配利润或承担亏损。
第十条 在符合公司利益最大化以及不违背本办法原则的情况下,公司可以根据跟投项目公司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跟投企业参与项目的跟投方案。公司具体项目的跟投方案由公司生产经营会议研究制定,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跟投对象、跟投总金额、跟投企业占跟投项目公司的股权比例、时间期限、跟投收益分配方式、退出机制安排等。
第十一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具体项目的跟投方案经公司生产经营会议研究制定后,提请公司权力机构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二条 为提高跟投工作的决策效率,公司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和公司生产经营会议在《公司章程》的规定内审批与公司跟投计划相关的事项,股东会授权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跟投对象、时间期限、投资总额、跟投计划占单一跟投项目公司的股权比例等。
第十三条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与其员工共同投资开展房地产业务的,将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3 号——行业信息披露》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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