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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灏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不设监事会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14 19:24:39

证券代码:002565 证券简称:顺灏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3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不设监事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13日召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不设监事会的议案》,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且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不设监事会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为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效能,精简管理流程,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同时对《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完善。
《公司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即行废止,公司监事会将停止履职,公司监事自动解任,公司各项制度中尚存的涉及公司监事会及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
公司已就相关情况知会公司监事。公司监事在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公司对公司监事在任职期间对公司治理及发展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公司章程》修订前后对比
为便于公司投资者理解《公司章程》修订情况,现将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前后对比情况列示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备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顺灏新材料科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
司”)、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修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改
下称“《公司法》”)、《中华人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本章程。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
总裁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总裁辞任的, 修
人。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改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新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增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
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 修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 务承担责任。 改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
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修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 改
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 员。
管理人员,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在公司发生本章程规定的恶意收购情形
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不存在违
员。 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行为、且不存在
在公司发生本章程规定的恶意收购 不具备所任职务的资格与能力之情形,在
情形下,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任期届满前被解除或终止职务的,公司应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备

理人员在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 当按照该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任
本章程的行为、且不存在不具备所 职年限内税前薪酬总额的五倍支付一次性
任职务的资格与能力之情形,在任 补偿金。该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与
期届满前被解除或终止职务的,公 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在被解除劳动合同
司应当按照该名董事、监事、高级 时,公司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管理人员在公司任职年限内税前薪 合同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酬总额的五倍支付一次性补偿金。
该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
经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在被解
除劳动合同时,公司还应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支付经
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 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 修
秘书、财务负责人。 负责人及公司董事会决议确认为公司高级 改
管理人员的其他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
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同种类 公开、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
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当具有同等权利。 修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 改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 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 支付相同价额。
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 修
民币标明面值。 明面值。 改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 修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 改
分公司集中存管。 简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顺灏投资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为顺灏投资集团有
集团有限公司、首誉投资有限公 限公司、首誉投资有限公司、石河子弘新
司、石河子弘新投资有限公司、苏 投资有限公司、苏州国嘉创业投资有限公
州国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新疆国 司、新疆国诚致信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和苏 修诚致信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和苏州亿 州亿文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公司设立时发 改文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各发起 行的股份总数为 10,000 万股、面额股的每
人的持股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 股金额为 1 元。公司各发起人的持股数、
和时间如下: 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和时间如下:
第二十条 公司的总股本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修
1,059,988,922 股,均为普通股。 1,059,988,922 股,均为普通股。 改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 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修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改
人提供任何资助。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
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
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
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修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改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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