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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林集团: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14 19:33:50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防范公司内幕知情人滥用知情权,泄露公司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维护信息披露“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有关规定要求及时报送。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人,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公司董事长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管理工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公司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以外的人员提供非公开信息,应严格执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密政策等相关规定。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界定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
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以及《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证券日报》等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上交所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回购股份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的相关决议;
(十三)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等重大合同签署活动;
(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六)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七)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涉及公司下属各部门、公司分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上述范围内的信息属于上述主体的内幕信息。
如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在公司债券存续期内,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同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三)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四)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师及律师等)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公司下属各部门、公司分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为本部门或本单位的内幕信息内部汇报责任人,需要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具体格式详见附件 1),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登记表》。
第九条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登记表》。
第十条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该填写《登记表》。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登记表》分阶段送达公司董事长办公室,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备案工作。完整的《登记表》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二条 《登记表》应当按照本制度附件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内幕信息登记管理的相关要求,及
时向上交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应在报送之前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在报送时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在前款规定的书面承诺上签署确认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内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上交所报送,不得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重大错误。
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四条所列事项的,下列人员应积极配合公司、
其所在单位或机构做好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变更情况,填写并向公司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六)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中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七)前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要求填写《登记表》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进行本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登记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广西证监局和上交所,并根据上交所的要求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应当按要求填写《登记表》,并于 2 个工作日内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完整提供或补充有关信息。
公司下属各部门、公司分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应当在获悉本部门或本单位的内幕信息之后立即将内幕信息的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汇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并按照上述规定填写并报送《登记表》。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事项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应分别报送备案。
第十九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
内,向上交所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一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上交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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