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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行: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14 20:50:10

证券代码:605168 证券简称:三人行 公告编号:2025-029
三人行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人行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4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
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的情况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下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及《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公司拟不再设置监事会与监事,由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公司治理结
构调整等,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公司章程》主要修订情况对比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三人行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第一条 为维护三人行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三条 公司于2020 年 3 月 3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第三条 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3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726.67 万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
股,于 2020 年 5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行人民币普通股 1,726.67 万股,于 2020 年 5 月 28 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
务。董事长的产生及变更依据本章程的规定执行。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条款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
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
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具有 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具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董
会秘书、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
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
为 1 元人民币。 值为 1 元人民币。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21,081.6986 万股,均为普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21,081.6986 万股,
股。 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 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
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
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
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加资本: 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
式。 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除外: 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券; 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会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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