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纳科技: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15 16:30:35
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年8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进一步促进公司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实现内部审计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之“内部审计”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内部审计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四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根据业务规模等工作需要配置一定数量的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一定专业技术职称、专业知识、审计经验,以保证有效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不断地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遵循职业道德规范,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工作任务。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按内部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内部审计事项予以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业务时,如果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行使职权,受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阻挠、打击或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职责和内容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
的关系。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
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内部审计涵盖的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
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
况。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
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权限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有权制定公司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并经批准后执行;参加公司财务管理和经营决策方面的有关会议,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进行可行性报告事前审计,参与研究制定、修改有关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有权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有关生产、经营、内部控制制度、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权限:
(一)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帐薄、预算、决算、合同、协议,以及检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检查内部审计范围和内容中的有关事项;
(四)对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六)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七)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资料的,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有权采取必要措施,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八)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经当年财务预算批准,予以充分保证。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内部激励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评价其工作业绩,激励其努力工作。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保持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协
调,并评价其受聘任工作的业绩。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一)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公司发展需要和董事会的部署,制定年度审计计划、目标、工作方案、人力资料计划和财务预算,经批准组织实施。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应充分考虑重要性与审计风险。同时,内部审计机构应使制定的目标、计划、工作方案满足防范风险及管理的需要。
(二)内部审计机构依据批准的内部审计计划、工作方案及实施授权等,做出合理安排,制定详细的审计实施时间表。于实施审计前5个工作日书面向被审计对象发出通知,说明审计内容、种类、方式、时间,并做好必要的审计准备工作。
(三)实施审计。审计人员可采取审查凭证、帐表、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等措施,深入调查了解被审单位情况,对其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等方面进行测试。内部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座谈、检查、抽样和分析性程序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并将收集和评价的审计证据及形成的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四)提出审计报告,做出审计结论及审计处理意见。
(五)同被审计对象交换意见。
(六)提交书面审计报告。
(七)下达审查处理决定。
(八)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审查处理决定15日
内,向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提出书面复审申请,经批准组织复议。复议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必须照常执行。
(九)对重要审计项目进行后续审计,以确保审计报告所提出的审计结论和建议得到有效实施。
第六章 内部审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审计项目结束后,应将有关资料整理装订,立卷归档。
第七章 责任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的资料有严重不实或者其他违法违纪问题时,应当责令其自行纠正;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应当建议有关单位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制度规定,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明材料的,或者提供虚假资料、阻碍检查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报请董事会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董事会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修订时亦同。